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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媒體

香港記者的專業水平(三)

 

王文彥

怡居地產常務董事及
中原地產創辦人
2001年7月23日

烏禮賢法官判詞原文很長,而且是用英文撰寫的,我將原文最主要部份扼要地譯了出來,盡量精確地、客觀地及原整地保持其本來面貌,不因自己是當事人而有所偏頗。想看原文的朋友,可自己查閱高院民事案件編號:HCA-6260/1997及HCMP-1571/2000。

有了法官判詞這個基礎,我們現在可以以之為檢驗各報記者水平的標準了。我沒有閱讀6月23日當天(發表判詞後的翌日)所有報章,所以只能就看過的幾張報章來討論,但我相信它們已有足夠的代表性。這幾張報章分別是東方、明報、經濟、星島及信報。


東方日報的報導

先看看東方日報,以下是6月23日東方報導官司結果的全文:


利 嘉 閣 發 新 股 惹 爭 拗 互 控 各 有 輸 贏
羅 林 渭 等 須 購 王 文 彥 股 份

各有得失

利嘉閣地產的股東糾紛,股東王文彥興訟指遭兩名大股東羅林渭及譚廣銓欺壓,故 要求法庭裁決。高院昨裁定羅、譚二人須回購王文彥於利嘉閣的股份,而回購價則待雙 方律師陳辭後再定。

事緣長安地產顧問前股東王文彥,九五年與利嘉閣地產股東羅林渭及譚廣銓協議將 兩公司合併,後雙方為利嘉閣發新股等問題出現爭拗。

王文彥聲稱遭欺壓

王不滿對方決議發行新股,認為此舉會把他的股份攤薄,王及後向高院提出訴訟, 聲稱對方向他欺壓,故要求法庭裁斷。而對方則反指王氏違反當日合併協議,出任另一 公司怡居地產的董事,要求王賠償損失。法官昨指出,怡居乃長安地產的附屬公司,長 安已跟利嘉閣合併,故怡居對利嘉閣本身並無競爭性的威脅,故羅、譚二人這方面的指 摘並不成立。

至於雙方其他的爭拗,法官在判辭中亦一一作出裁斷(見附表),各有輸贏,但總論而言,就董事酬金過高相對股東未獲派股息,及公司未依法定規則去處理公司事務兩 方面的問題,確有出現王的利益被剝削,故下令對方回購王的股份。

案 件 編 號 : HCA6260/1997 及 HCMP1571/2000

錯誤百出,缺乏最起碼的專業知識及常識

東方日報廣大讀者看過報導後,會留下甚麼印像?我相信至低限度有下述幾點:

  1. 這是一宗官司
    東方謂「王及後向高院提出訴訟,聲稱對方向他欺壓,故要求法庭裁斷。而對方則反指王氏違反當日合併協議,出任另一公司怡居地產的董事,要求王賠償損失。」,「反指王氏違反」從上下文意來看,只是一宗官司裏的被告反控(counter-claim)原告;記者刊出案件編號:HCA6260/1997及HCMP1571/2000,有豐富官司經驗的人當然知道是兩宗官司,但對一般讀者(可能亦括該東方記者)來說,不見得會了然於胸;

  2. 不大清楚官司誰勝誰負
    東方的標題大書「互控各有輸贏」,內文亦謂「雙方其他的爭拗,法官在判辭亦一一作出裁斷(見附表),各有輸贏。」,看去使人一頭霧水,不知最終誰勝誰負,縱使提及「高院昨裁定羅、譚二人須回購王文彥於利嘉閣的股份」、「總論而言,就董事酬金過高相對股東未獲派股息……故下令對方回購王的股份。」,亦難以明確得出王文彥勝訴的結論。
    打官司不同足球比賽,沒有誰入球較多就誰勝這個標準,亦不同拳擊比賽,不會當雙方不能絕對擊倒對方,使他伏地不起,就以點數定勝負,打官司原告只要在任何一點言行上,証明被告的確嚴重地犯了控罪(或過錯),並且為法官所接納就可勝出。在本案中,我在五個方面控訴羅、譚兩人有欺壓小股東之嫌,要求法庭頒令兩人購買我手中的利嘉閣股份。法官認為我在其中兩個方面成立,於是判我勝訴,被告要購買我手中的利嘉閣股份,並須付原告律師費。在另一宗同時聆訊的官司,被告亦告敗訴,須付原告律師費。在此情況下,記者還說「互控各有輸贏」、「各有得失」,不是荒天下之大謬嗎?

  3. 王文彥不再是長安的股東
    記者界定王文彥身份為「長安地產顧問行前股東」,並不符合實情,其實只要他稍為細心地看看判詞,不難注意到烏禮賢法官曾指出:「王文彥為長安大股東」、「99年12月長安地產購入怡居地產60%的控股權,而王先生被委任為該公司董事。」,實在不應犯這樣的錯誤。就算沒有看判詞,稍事打聽,或直接求証當事人,都可避免這個錯誤。東方及其他報章這樣稱呼我,使我平添不少麻煩,惹來許多垂詢;

  4. 長安已跟利嘉閣合併
    記者就羅、譚兩人反控王文彥一事,謂法官指出「怡居乃長安地產附屬公司,長安已跟利嘉閣合併,故怡居對利嘉閣本身並無競爭性的威脅」,法官其實從沒這樣說,無端被蒙上不白之冤,亦令不了解內情的讀者產生誤會。長安亦未曾跟利嘉閣合併,說已合併,會誤導市民,法官只是說,(長安及利嘉閣都可以自由地增開分行),而收購另一間公司(怡居)與為擴展業務而多開一間(長安)分行分別不大,而技術上多開的分行與其他分行是存在競爭的,但從整體看,會提升公司總體利益,(多開的分行與公司之間並不存在競爭,因此,王先生出任怡居董事並不牴觸股東協議第12項條款)。
    在推演結論的過程中,法官往往會跳一個或以上的步驟(上段括號內的文字是我加上去的,就是法官跳過的步驟),要精確地理解他的思路,需要一點頭腦,這是目下香港記者普遍缺乏的。

  5. 錯誤的爭拗點及法官裁決
    附表的第三點爭拗和裁決,只提董事酬金過高,不及公司多年從不派息;第四點裁決絕口不提法官指責羅、譚兩人沒有按公司章程及法定規例行事,只提「羅、譚有責任向王提供公司的業務資料」,其實,前者才是欺壓小股東之舉;第五點爭拗說王文彥指摘對方95年5月管理賬目出錯,「讓王氏當年依賴此錯誤的過高的股份價值協議*合併」,而非如判詞所言「要原告多付(購買利嘉閣股份金額)。」

  6. 扭曲的頒令要求
    記者謂羅、譚兩人指控王文彥違反當日合併協議,出任另一公司怡居地產的董事,「要求(法庭頒令)王賠償損失。」,這當然是無中生有,羅、譚兩其實是要求法庭准許他們「終止與王先生(簽署)的股東協議」。

小結

拿著法官白底黑字的判詞來報導,只要英語水平不錯、撮要拿捏得好,本是易事一粧,想不到仍錯誤百出!不依判詞直書,就愛自由創作、自由發揮,置向廣大讀者反映事實真相於不顧,這樣的新聞自由,我欲無言!



* 股份價值協議是記者創造的新生事物,說是高估公司資產淨值的管理賬目才對。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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