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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1065)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0年12月1日
刘罗梁姚,谁可逃出生天?(1)
 
(原文发表於2016年12月29)
 

阅报,看到时事评论员A君评论政府对刘罗梁姚四人的司法覆核。A君说:

 

『他们(梁颂恒与游蕙祯)最主要的抗辩论点是,香港奉行三权分立,法庭不应介入立法会主席行使权力及/或立法会事务。这个原则,自2014年「梁国雄诉立法会主席」((201417 HKCFAR 689)一案建立,其后法庭均以此处理与立法会有关的司法覆核案件,而判提出司法覆核者败诉。

 

然而,随着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均认为这原则不适用於宣誓案,并判梁游二人败诉,「刘罗梁姚」自然要放弃这一策略,而要回归基本,讨论如何宣誓或甚么形式的宣誓才会符合或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当然包括2016117日的释法,以及《宣誓条例》的规定。

 

《基本法》第104条的要求很简单,就是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効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至於释法对於宣誓的要求,则载於释法文本第二(二)条「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効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释法对宣誓的要求比《基本法》第104条多,但当中其实已包含一些主观和模糊的要求,反而增加法庭诠释的空间,同时亦令法庭要处理一些它本来不用处理、也不应处理的问题。

 

最主观和模糊的要求莫过於「真诚」和「庄重」,因为这要对宣誓者在宣誓时的动机和心态作猜测和推论,除非宣誓者於宣誓时做出或说出一些明显地足以展示他并非真诚和庄重地宣誓的行为或言论,否则单凭其他因素,是难以判断他是否「真诚」和「庄重」地宣誓的。』

 

A君认为,「(释法)当中其实已包含一些主观和模糊的要求,反而增加法庭诠释的空间」,『最主观和模糊的要求莫过於「真诚」和「庄重」,因为这要对宣誓者在宣誓时的动机和心态作猜测和推论,除非宣誓者於宣誓时做出或说出一些明显地足以展示他并非真诚和庄重地宣誓的行为或言论,否则单凭其他因素,是难以判断他是否「真诚」和「庄重」地宣誓的。』

 

这些看法我是不大苟同的。

 

宣誓是否有效,要看整份释法文本

 

释法对於宣誓的要求,不仅限於释法文本第二(二)条,严格地说,整份释法文本[特别是第一及第二(一)、(二)、(三)、(四)各条]都起作用。

 

为方便大家了解及我评论,我且将释法文本上述条文引述於此:

 

『经徵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於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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