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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一地两检」泛民的指责有理有据吗?(5)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7年9月22日

抨击最详尽及有条理的泛民是立法会议员梁继昌,他87日於信报(见附文)对高铁「内地口岸区」有诸多批评。

 

根据英国和法国在处理跨境铁路的出入境管制时,亦只会在指定的管制区域容许对方国家的执法人员执行其国家与出入境管制有关的法律。在出入境法规以外的刑事行为,仍然是按当地的法律处理,以及按地域决定案件所属的司法管辖权。

 

然而,政府的「一地两检」方案却是全面放弃香港在西九高铁站内的「内地口岸区」、月台、高铁车厢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并由内地执法人员全面执行中国法律。《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表达自由、通讯自由和司法公正等重要权利。诚然,香港和中国对这些权利的标准和诠释均有不同的见解。香港政府现时的「一地两检」方案,等於拒绝承担在香港境内保障市民的责任。

 

梁继昌口中的「跨境铁路」是连接英、法两地的,穿越Euro Tunnel(在英伦海峡海底)的铁路,出入境「指定管制区域」(一地两检口岸区)设在英国的Dover(以下称「法国口岸区」)。梁继昌指出,英国容许法国的执法人员在「法国口岸区」(其实起码亦包括车厢)执行其国家与出入境管制有关的法律,但除此以外,特别是刑事行为,仍是按英国的法律处理。梁继昌显然认可英国政府这种「一地两检」方案。

 

梁以英国在「法国口岸区」局部放弃司法管辖权来痛骂香港特区政府的「一地两检」全面放弃香港在西九高铁站内的「内地口岸区」、月台、高铁车厢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并由内地执法人员全面执行中国法律。

 

梁继昌骂得痛快,但他忘记了英国政府「一地两检」的局部放弃,和香港特区政府的全面放弃,前者不外五十步笑百步,本质都同样都是在出入境口岸区放弃本国/本地的司法管辖权,所差别者,仅是程度而已。既如此,肯定英国政府的「一地两检」而否定香港特区政府的,不是双重标准吗?!

 

 

『《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表达自由、通讯自由和司法公正等重要权利……香港政府现时的「一地两检」方案,等於拒绝承担在香港境内保障市民的责任。』

 

梁继昌说得委婉,他其实想告诉香港市民,由於「内地口岸」实施国内法律,进入「内地口岸区」的香港市民将丧失香港法律的保障,从而丧失上述各种重要自由和权利。问题来了,入乡随俗,乘高铁进入内地公干或旅游的港人不是应该遵守内地法律吗?进入香港地区内的「内地口岸区」及车厢历时不外一个多小时,相较於入内地旅游或公干的历时数日、数星期、数月以至经年地在内地工作,前者简直是小巫见大巫,小事一桩而已。可以遵守数日、数星期、数月以至经年的内地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及车厢)」一个多小时,竟然难以遵守;数日、数星期、数月以至经年地丧失香港法律的保障,不见泛民抗议,丧失一个多小时的保障,就拆天大骂。真教人百思不得其解!

 

 

 

 

 

 

~  待续 

 

附文

 

 

为何自我放弃司法管辖权

 

香港政府於2009年向立法会申请广深港高铁669亿元工程拨款,当年政府一直拒绝提供具体的两地过境清关方案,拨款最终在建制派支持下强行通过。过去8年,政府一直以黑箱作业的方式预备两地过境清关的方案,即使议员在立法会提出多次质询,政府官员仍然守口如瓶,推说仍在协商研究当中。

 

政府做法既愚蠢又危险

 

近日,政府在未有公众谘询的情况下公布高铁西九站「一地两检」方案,并提出会在西九站设立「内地口岸区」,把部分楼层、月台和高铁车厢列为「境外之地」,让内地执法人员进行出入境管制及全面执行中国法律,包括可以配备枪械和行使拘捕权。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与中国在地理、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有明确分界。《基本法》附件三的文件十和十一订明香港的区域边界。《基本法》第18条订明,除了《基本法》附件三内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不在香港实施;同时,《基本法》第19条订明,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特定的限制外,香港法院对香港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

 

故此,现时政府的「一地两检」方案是要在香港境内的局部地方停止实施《基本法》和香港法律,透过放弃自身的司法管辖权,让内地执法部门在属於香港境内的西九高铁站、高铁车厢内执勤和执行中国法律。

 

笔者认为,香港政府这种主动放弃司法管辖权的做法既愚蠢又危险。香港的法治制度是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在任何情况,司法管辖权都不应受动摇;因为一个具确定性、稳定和完整的司法管辖权,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础,香港政府有责任捍衞香港的司法管辖权,而不能为了行政便利或经济效益而收窄我们既有的司法管辖权的边界。

 

试想,若政府或全国人大常委可以宣布香港境内某一地方不实施《基本法》和香港法律,我们的法律将犹如建筑在浮沙之上,投资者如何能有信心在香港投资或制定合约?同时,市民一贯享有的权利和保障忽然在香港境内某处地方不适用,这情况岂非荒谬和令人忧心?即使政府认为广深港高铁可以为香港带来经济效益和交通便利的好处,但自我放弃既有司法管辖权的方式实施「一地两检」,无疑是杀鸡取卵,破坏「一国两制」、损害《基本法》,动摇令香港繁荣成功的既有制度。

 

等於动摇「一国两制」基础

 

再者,根据英国和法国在处理跨境铁路的出入境管制时,亦只会在指定的管制区域容许对方国家的执法人员执行其国家与出入境管制有关的法律。在出入境法规以外的刑事行为,仍然是按当地的法律处理,以及按地域决定案件所属的司法管辖权。

 

然而,政府的「一地两检」方案却是全面放弃香港在西九高铁站内的「内地口岸区」、月台、高铁车厢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并由内地执法人员全面执行中国法律。《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香港市民的人身自由、表达自由、通讯自由和司法公正等重要权利。诚然,香港和中国对这些权利的标准和诠释均有不同的见解。香港政府现时的「一地两检」方案,等於拒绝承担在香港境内保障市民的责任。

 

总括而言,笔者认为香港既有的司法管辖权是维持「一国两制」和香港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础,政府不能为了实施「一地两检」而动摇这个基础。笔者将於下篇文章继续讨论高铁过境清关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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