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周星馳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在2010年分手,于文鳳入稟追讨周星馳逾8000萬元投资佣金,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于文鳳敗訴及须付訟费。于文鳳上月提出上訴,被即时駁回。上訴庭今(8日)頒下判辭,指出原審法官裁定證据时和在法律上並無明顯錯誤,故沒理据干預
上訴的于文鳳一方指出,原審法官對證据未有考慮充足而作出事實裁斷,又強調周星馳曾称会将投资利潤10%分佣給于文鳳,認为口頭承諾屬法律協議。
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原審法官在歷时10日的聆讯負責評估證据和裁斷事實,全面判辭顯示其熟悉證据。上訴庭不接納于文鳳一方的上訴理由,並同意原審裁決,該口頭承諾不構成協議及不具法律约束力。上訴庭表示,于文鳳不爭議周星馳的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用作自住,指出即使口頭承諾屬法律協議,因为物业並非投资,故沒有利潤佣金。
于文鳳一方批評,原審法官未有充分或全面考慮相关事實內容,包括周星馳和于文鳳拍拖时,周星馳一直對于文鳳吝嗇和傾向剝削她,故該口頭承諾屬商业性質,兩人對話用字及商业目的亦清晰。惟上訴庭表示,相关指称只是于文鳳個人演繹,沒有法律效力,原審法官當时已有关注該些情況。上訴庭認为,原審法官有权評估證据,以及給予合適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