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供楼后被逐出单位 七旬夫妇索偿获判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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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子供楼后被逐出单位 七旬夫妇索偿获判110万
(东方) 2020年3月26日
一对七旬夫妇虽然觉得「亲生仔不如近身钱」,但仍变卖与幼子共住的物业及动用退休金,以协助长子代付楼按。长子虽口头承诺让父母跟他同住,又向父亲表示「成层楼畀晒你」,但长子离婚时,无向家事法庭披露跟父母的协议,最终法庭颁令卖楼,两老顿失居所要寄人篱下。两老事后由法援署代表民事控告其长子及前媳妇,高院昨裁定两老胜诉,长子须向他们偿还约一百十一万元,兼要支付他们九成讼费。

曾承诺业权双亲有份

两名原告依次是何丽利及她的丈夫万集成,何现仍任职洗碗工,其夫已退休;两名被告依次是原告的长子万宏坤及前媳妇谢玉珍,首被告在审讯期间缺席聆讯。

判词披露,首被告於○一年以一百一十八万元购入马头围道四十九号宝怡大厦一个单位。○五年,首被告称其生意欠佳,两名原告为免儿子被收楼,答应代其支付楼按,他们又卖掉与幼子同住的红磡富恒阁居所,更动用退休金。首被告承诺不但让两名原告入住单位,还指业权他们「有份」,卖楼会事先通知。至一一年,两名原告已支付楼按及杂费等共约三十万元。

一一年四月,首被告把该单位的业权转名给次被告,遂叫两名原告停止供楼,楼贷后来改由次被告偿还。但一一年底,两名被告离婚,他们没通知家事法庭两名原告曾支付按揭供款。一三年法庭下令将单位卖掉,次被告可分得八成款项,余下两成归首被告。一五年,单位以三百八十万元售出,两名原告於是被迫迁出单位。

法庭相信两名被告跟首被告的协议属真实,但首被告违反协议,私下将物业转名给次被告,两名原告因而失去居所及积蓄。根据楼按供款的比例,两名被告理应共同向两名原告偿还约一百一十万元售楼得益。但由於首被告已将业权转名给次被告,次被告在本案的赔款需由首被告承担。案件编号:HCA 214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