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乡大乪一单位业主无遵从清拆令 遭罚款6万元

新闻资讯 > 负面新闻 返回
浏览人次 : 1750
负面新闻
八乡大乪一单位业主无遵从清拆令 遭罚款6万元
(文汇报) 2024年2月9日
一名业主由於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六万元。有关个䅁涉及元朗八乡大乪一幢村屋的僭建游泳池及地面僭建物,面积分别约67平方米及54平方米。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於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有关业主其后完成清拆工程,经屋宇署人员视察及确认后,该业主於二月二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认罪及被判罚款六万元。屋宇署强调,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命令。对於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