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位案拾荒富婆上诉得直 10年官司发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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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位案拾荒富婆上诉得直 10年官司发还重审
(东方) 2018年12月7日
有「拾荒富婆」之称的妇人梁美春,於二○○七年签署买卖协议,以合共六十六万元的价钱,将她名下位於深水埗东庐大楼的六个车位售予一名女买家,但梁之后反口拒绝完成交易,引发双方进行一场长达十年和耗费共三百万元的法律诉讼。区域法院去年裁定梁败诉,梁提出上诉,案件昨在上诉庭聆讯,上诉庭认为她们为案件所花的时间和金钱不合比例,形容案件发展到现时情况实属荒谬,但上诉庭仍按双方早前达成的共识,判梁上诉得直,将案发还区院重审。

上诉庭指出,为了一宗涉及六十六万元的交易,她们已打了十年官司,合共花了三百万元诉讼开支,与交易额相比,她们所花的时间和金钱远远不合比例,希望她们现在明白到打官司是要花许多时间和金钱。

上诉庭冀双方可再尝试调解

上诉庭续指,法庭并非阻拦她们透过法律诉讼争取公义,但想告诉她们,因为有评定讼费的机制,即使任何一方胜诉,也不会取回全部诉讼费用,她们虽曾调解失败,但仍希望她们再尝试调解。

上诉庭希望双方明白到现时的情况是何等荒谬,虽然司法机构也要为案件拖了十年而负上部分责任,但因香港法院工作量大,无法避免要拖延,而现时区院案件申请上诉便要花许多时间;上诉庭提到,就家事法庭或高院原讼庭案件申请上诉许可,现时已可书面审批,上诉庭希望日后可把同样的法律程序推展到区院的案件。

上诉庭续指,本案将再在区院进行另一轮聆讯,不知双方要再花多少时间和金钱,而造成今日的局面,当年处理涉案交易的律师行也可能有部分责任,虽然梁已与该律师行庭外和解,但上诉庭希望她们可再尝试调解,并邀请该律师行一同参与,看看是否会有成果。

与讼双方分别是梁美春(前称岑美春)及薛秀明,按区院去年颁下的判决书,双方於○七年十月和十一月先后签订临时和正式买卖协议,梁同意以六十六万元把涉案六个车位卖给薛,交易原定要在○八年一月完成,双方后来出现争议,梁最终拒绝成交。双方事后各执一词,引发今次诉讼。薛指梁在交易前忽然要她分担未缴的一半管理费约十三万元被拒绝;梁则指薛忽然要求延迟交易,故她决定取消交易和「杀订」。

案件编号:CACV 535, CAMP 13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