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經翰提覆核:大宅僭建物已存在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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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經翰提覆核:大宅僭建物已存在47年
(成報) 2015年2月18日
  前立法會議員鄭經翰位於山頂種植道21號3樓連天台的豪宅,2011年6月被屋宇署指摘違例加建天台屋,向鄭發出清拆令。鄭其後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失敗,鄭昨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重申案中的建築物自68年已在圖則出現,意味屋宇署當時批准該天台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要求鄭證明它不是違例,是違反控方舉證責任的原則,屋宇署有責任證明該建築物是違例僭建物,之後才能要求他清拆。

  原告是持有涉案豪宅業權的海外註冊公司Blendoran Limited,據公司註冊處資料,原告公司由鄭經翰和妻子勞錦嫦擔任董事。

  1968年圖則中已有

  原告稱,2011年,屋宇署指摘涉案豪宅疑違例加建天台屋,翌年3月初向原告發出清拆令,要求鄭氏夫婦一個月內動工拆走天台僭建物,兩個月內完成工程。鄭同月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並於2013至14年間進行三次上訴聆訊,惟全被裁定敗訴。

  原告在入稟狀表示,上訴小組要求業主證明該天台並非僭建,是違反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的原則,而且豪宅於1968年的圖則中,該天台已存在最少47年,意味假設屋宇署已批准加建有關天台。案件應由屋宇署找專家去證明該處屬僭建,而不應由原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僭建,但建築物審裁小組指摘原告一方無法證明沒有僭建及因此駁回上訴,是錯誤將舉證責任轉移到入稟人身上,此舉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