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頌苑管理費案發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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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頌苑管理費案發還審理
(成報) 2015年8月18日
  短樁居屋天頌苑的管理費糾紛,土地審裁處原本裁定小業主莫炎熙勝訴,房委會要支付超過7,100萬元管理費,不過高等法院上訴庭昨裁定房委會就管理費金額上訴得直,因原審審裁官出錯,沒有根據《時效條例》計算拖欠的管理費,案件發還土地審裁處處理。敗訴的莫炎熙不用支付訟費。本報法庭組報道

  一直沒有請律師打官司的天頌苑小業主莫炎熙,對判決表示無奈。莫認為房委會是政府部門,做錯事不應引用《時效條例》來逃避責任,對市民並不公道。

  原審沒有計算拖欠日期

  由於房委會是屋苑公契經理人,但以往沒有追討房委會應交的管理費,他亦可能就此向房委會追討責任。現時天頌苑已確實會收到房委會4,300多萬元的管理費,屋苑會實行減免管理費一年。

  房委會或可少付2900萬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在判詞指出,土地審裁處原審審裁官陳玲玲不准房委會引用《時效條例》的決定不正確。

  陳官可能被房委會律師在聆訊中使用「責任」一詞誤導,未想及房委會可能引用《時效條例》作辯護理由。加上,陳官曾經向雙方表明稍後會處理拖欠管理費的開始計算日期,但其後並沒有處理,而房委會的代表有責任在審裁官作出裁決時提出疑問,但他並無做到,於是將案件發還土審處再審理。

  案情稱,莫兩年前入稟土地審裁處,指出因為短樁問題,導致天頌苑兩幢樓丟空10年,房委會將這兩幢樓的管理費由其餘13幢樓的小業主攤分並不公平,要求房委會作為這兩幢空置居屋的業主,承擔有關管理費。

  土地審裁處去年接納他的申訴,判房委會要支付1999年入伙起至2008年、合共九年相關費用連利息、超過7,100萬元。

  房委會不服上訴,指根據《時效條例》的12年訴訟期限,小業主2013年入稟,只能追討至2001年的管理費,即是房委會可少付大約2,9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