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招DSD退税 首遇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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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招DSD退税 首遇挑机
(东方) 2015年4月15日
政府不断推出辣招调控楼市,不过一三年二月出台的「双倍印花税」(DSD),措施下的换楼退税安排昨天首次遇到司法覆核挑战。该名入禀的换楼客为安顿一家四口,一三年沽出两个青衣翠怡花园细单位换入一个珀丽湾千尺单位;但今年初,税局以他是「二换一」,而非「一换一」为由,指他不符合退税资格。该名换楼客不肯罢休,昨天兴讼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税局退还他买入大单位时支付的27.3万元额外印花税。

质疑只限「一换一」

换楼客Ho Kwok Tai在入禀文件强调,就连财爷曾俊华当日透过传媒解释双倍印花税时,亦只是用上出售「原来的物业」字眼,并无量化旧单位数目;如果措施只限制「一换一」,财爷应该讲成是「原来的单一物业」。

换楼客又明确指出,《印花税条例》的额外印花税条文,根本没有处理「多个原来单位」,所以法例中指的「原物业」应涵盖「多个原物业」。

指税局无充分理据

换楼客又批评,税局对於为何「二换一」不可退税,无提供充分理据;推出双倍印花税是为了防范楼市泡沫风险及降低即时物业需求,在这个大前提下,他以较多单位换入一个单位,绝对「贴题」,根本毋须理会他之前持有多少物业。

案中换楼客於九五年结婚,一女一子先后於○七年及一三年三月出生,他指换入珀丽湾大单位只为家中添了新家庭成员,两个旧翠怡花园单位亦一直由家人使用,绝无投资成分,批评税局无正确考虑其状况。

代理:要遵守法例

对於换楼「二换一」需要支付双倍印花税是否公平,中原地产亚太区住宅部总裁陈永杰指出,这并非公平不公平问题,法例规定了便要遵守,但认为豁免机制为用家而设,故「一换一」才能退税做法合理,亦可避免投资者「多换一」情况发生。

在现有机制下,当本地居民购入另一间物业取代现有唯一居所,须首先支付全数双倍印花税,若能证明由新购单位签立正式买卖合约后计算的六个月内,沽出现有居住物业,便可申请退还部分税款,至於楼花单位换楼缓冲期则由物业入伙后才开始计算。

传讯令编号:HCAL49 /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