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定罪 校友私隐交促销 地产东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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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定罪 校友私隐交促销 地产东主罚款
(东方) 2015年12月31日
将别人的手机号码交给促销行业的人士随时惹上官非。一名地产公司男东主,未取得其大学男校友的同意,把校友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交给一名任职保险经纪的女友人,该名女经纪后来两度致电给男东主的校友促销,男东主和女经纪结果齐齐惹上官非,案件昨在东区法院裁决。裁判官指出,男东主未取得校友同意便把校友的个人资料交给女经纪,已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J条,故判男东主罪名成立,罚款五千元,成为该条文首宗被定罪个案。至於女保险经纪,由於校友在通话期间没有给她促销和徵求同意的机会,故判她无罪释放兼得堂费。

裁判官又指涉案法例两年前才生效,公众和从事促销的人士实不能忽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黄继儿回应称,这宗个案显示个人在社交场合取得他人的个人资料后,明知道第三者可能将资料用作直接促销,但仍将资料转交给第三者,当中存在法律风险。

黄呼吁公众人士在提供他人的个人资料给第三者时,须尊重他人的私隐,要事先告知有关人士及取得其同意。

辩称为介绍朋友

男被告梁竣杰早前辩称,事主李耀祖为扩阔朋友圈子,才提议他介绍朋友给事主认识。惟裁判官不接纳男被告的说法。裁判官续指,根据电话短讯和社交网站Facebook的纪录,男被告未有取得事主的同意,便把事主的英文姓名和手机号码转交女被告谭雪简,故裁定男被告「在提供个人资料给第三者作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罪成。

女被告方面,她曾两次致电事主商谈合作可能及促销财务计划,但事主一听到是保险计划已表明没有兴趣,并立即挂线。

同案女经纪脱罪

裁判官指出,该两次对话时间比较短,女被告尚未促销,两人的通话已告终止,若两人继续通话,法庭不能排除她会按公司指引,先取得对方同意才进行促销,故判她「将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前未有采取指明行动」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自行求情称,他今次是误堕法网,事主曾分别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地产代理监管局和校友会投诉他,令他多年间辛苦建立的信用毁於一旦。裁判官判刑时强调,涉案控罪的最高刑罚,若不涉及利益是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三年,若涉及利益则是罚款一百万元和监禁五年,考虑男被告在案中未有得益,相信他是对法例认知不足,遂判罚款五千元。

案件编号:ESS 24178-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