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汉公屋抵债妻可重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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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汉公屋抵债妻可重启诉讼
(东方) 2015年6月25日
连「一加一等如二」也不懂的轻度智障男子,○八年向财务公司借贷三万元后无还款,公司其后入禀区院向他追债,法庭判财务公司胜诉,并准它出售男子透过「租者置其屋」计划购入的公屋单位用作抵债。男子的妻闻悉被收楼后向法庭抗辩,指丈夫根本不明白该项借贷交易,要求成为其诉讼监护人,以申请撤销法庭命令,但先后被区院和上诉庭否决。其妻上诉至终审法院昨获得直,获法庭批准委任她成为丈夫的诉讼监护人,并可重启追债诉讼提出抗辩。

借款三万元 年息约47厘

上诉人张桂燕,是贷款男子罗健良的妻子,答辩人是德裕财务有限公司。罗○八年向德裕借款三万元,年息约四十七厘,德裕在一一年兴讼向罗追讨欠款和利息获胜诉,但罗仍不还款。区院於同年十月批准德裕的收楼令申请,下令罗要交出,他於○二年以约廿五万元购入的蓝田兴田邨彩田楼单位,罗当时欠德裕的本金和利息共逾十万元。德裕其后更取得售楼令,於一二年二月以一百九十五万元出售该单位,单位於一三年正式易手。

智商62分 一加一也不懂

德裕於一二年一月收回该单位期间,张向区院提出申请,指罗有轻度智障,她要求成为罗的诉讼监护人,以撤销还债、收楼和卖楼等法庭命令,德裕反对。张和德裕各安排专家为罗进行测试,双方专家均同意罗的智商只有六十二分。张的专家更发现罗连「一加一」也不懂,认为罗有轻度智障,德裕专家则对此不同意。

原审的区院法官余敏奇衡量双方证据后,接纳德裕的专家意见,驳回张的申请,上诉庭亦驳回张的上诉,张最终在终院获上诉得直。

终院昨判决指,法庭为智障人士委任诉讼监护人可分两种,第一类是智障人士以原告身份控告他人,法庭既要保护被告一方不受无理缠讼,也要保障智障人士的诉讼权利,故要衡量双方的证据才决定是否委任诉讼监护人。但本案是属第二类,即是张要保障其智障丈夫,张的律师只要办妥程序,表明相信罗是无行为能力管理自己事务的智障人士及提出理据,张便可成为罗的诉讼监护人,法庭毋须衡量双方证据。终院因此裁定区院和上诉庭犯错。

案件编号:FACV 5&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