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博客 > 功。德。言 返回
地产 政治 经济 军事 社会民生 管理、销售与推广 营商 思辩 文史哲 媒体 教育 法律 生活随笔 旅游 旧文新编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 香港的致命伤 中原往事 其他
浏览人次:12051    回应:0
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310)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5年10月12日

甘乃威事件不再罗生门(4)

(原文发表於20091215)

 

何、刘与甘的重大失策

 

930日王丽珠与何俊仁、刘慧卿的会面和谈判,基本上奠定了王、甘事件的和解条件,103日甘乃威给王的道歉信是甘履行对王承诺的最后体现。

 

和解协议的达成,双方通常都各有取舍。在王丽珠来说,她既然取得甘乃威一系列的承诺和履行,特别是取得额外15万元的赔偿,她就有义务和责任不将事件张扬,承诺不会再采取任何追究甘乃威的法律行动,并承诺自己不会,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协助别人就事件做任何事去损害或破坏甘乃威及民主党的名誉。否则,她会赔偿甘乃威及民主党一切由此而来的金钱及非金钱上的损失;在甘乃威及民主党来说,甘没有对王性骚扰,买怕王纯粹因为怕事件光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付出这样重的代价,当然应该要换得王丽珠上述承诺。

 

然而无论从王的陈情书、甘的道歉信还是双方公开发表的言论,我们都看不到何、刘、甘要求王这样的承诺,王亦没有主动提供这样的承诺。王还特别在陈情书提到:「在会面中、何俊仁、刘慧卿和我,并没有订明任何保密协议。何俊仁、刘慧卿指出,明白我仍然有权利以其他途径处理事件,包括向传媒披露实情。」

 

民主党律师如云,而律师最擅长的工作之一就是草拟适当的和解协议。甘、王的和解由甘单方面付出重大代价,王竟然可以不作任何承诺作为回报;双方不但没有各有取舍的书面协议,连口头协议亦付之阙如。两种情况并存,真是咄咄怪事。

 

为甚么何俊仁、甘乃威不敢向王丽珠要求上述承诺?我看一半是怕激怒王丽珠,一半是怕万一协议暴光,市民、传媒及敌对政党会误会或攻击和解协议是一份以钱收买的掩口协议。口头要求都不敢提,白底黑字又草拟得不好的条文很易成为掩口罪证,书面要求自然更不敢了。

 

际此有关民主党和甘乃威的名誉和立法会议席存亡的关键时刻,何俊仁、刘慧卿及甘乃威应宁为真小人,莫为伪君子,付出一系列代价就当仁不让要王丽珠作出相关的白底黑字承诺。否则,有这样的协议,不如无协议!有关承诺的条款,只要拟得好,亦当无令人误会或攻击之虞。该等条款最低限度应该包括:

 

1.      乙方(王丽珠)承认事件不存在性骚扰,但甲方(甘乃威)存在鲁莽解雇。为此,甲方愿意额外赔偿15万元给乙方;

 

2.      为免引起外间对事件不必要的误会,双方同意就事件保密,直至日后双方同意解密为止;

 

3.      於收取上述15万元及甲方履行其他承诺(笔者注:亦即双方同意的其他和解条件)后,乙方承诺不会再采取任何追究甘乃威的法律行动,并同意在事件上不做及不直接或间接地协助别人做任何损害或破坏甲方及民主党名誉之事。否则,乙方愿意赔偿甲方及民主党一切因之而起的金钱或非金钱上的损失。

 

王丽珠肯签含有上述条款的书面协议吗?从王丽珠肯接受甘乃威103日那样形式的道歉信和签收他那15万元支票来看,我看不到王丽珠有任何理由不肯签上述书面协议。

 

畏首畏尾的民主党高层没能好好地草拟一份恰如其份及各得其所的书面和解协议,并不失时机地让双方签署作实,以便有效地约制王丽珠,还刻意大方地让王丽珠「仍然有权利以其他途径处理事件,包括向传媒披露实情」,这就为王丽珠日后张扬事件开了绿灯。

 

- 待续 -

 
 
我要回应
我的称呼
回应 / 意见
验证文字
 
会员登入
登入ID 或 网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