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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特首超然论」,目的何在?(3)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5年9月24日

张晓明讲话重中之重

 

让我们暂不纠缠於《基本法》「三权分立」的有无,而将注意力投射到张晓明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的讲话。

 

张主任洋洋5,000余字的讲辞,主旨其实在於强调行政长官的特殊地位和权力,这可从张晓明的「四个方面来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看出,特别是第二、第三和第四点。

 

张晓明在「第二,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整个政治体制中处於核心位置」中指出: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主要途径和抓手,就是行政长官。包括中央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任免主要官员、解释基本法等,都是通过行政长官这个环节进行的。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对上而言,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政府负责,包括负责执行基本法,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所发出的指令等。对下而言,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最高首长,享有行政决策、人事任免等广泛权力。不仅如此,行政长官还负责联结立法机关,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同意权,对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和政府运作的特殊政策法案有专属提案权,对立法会通过的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有一定的发回权,对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会有一定的解散权,等等。行政长官还负责联结司法机关,对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部分人选有委任权,对各级法院法官有任命权,对刑事罪犯有赦免或减轻刑罚的权力等。因此,行政长官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组成成员,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仅仅限於领导特区政府,「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於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三权之上起著联结枢纽作用。这是行政长官履行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责任所必需的,也是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有效管治所必需的。』

 

在「第三,行政管理权相对於立法权处於主导地位」中,张晓明说道: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关系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对於立法权涵盖面更大,影响更直接,作为更主动。行政管理权的主动和主导地位还体现在:一是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的立法创议权,特别行政区政府拟订并提出法案、议案,经行政会议讨论后,向立法会提出。二是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及政府运作的法案、议案,这方面的法案、议案只能由政府提出。三是政府提出的法案、议案应当优先列入立法会议程。四是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五是在表决程序方面,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需要简单过半数即可通过,而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须按分组点票办法进行。六是行政长官拥有立法相对否决权,即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行政长官有权拒绝签署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发回的法案须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使再次通过,行政长官如果拒绝签署,在其一任任期内可以解散立法会一次。七是虽然政府要向立法会负责,但这种负责只是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等,立法会无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迫使行政长官或政府高官辞职。行政长官涉嫌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须报请中央政府决定。八是行政长官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等等。这些都显示了行政管理权自身具有的主动性,显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三权配置中行政权的主导作用。此外,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等机制,也有利於加强行政主导。」

 

在「第四,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司法独立」中,张晓明强调:

 

『关於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关系,基本法草委会主任姬鹏飞先生在《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中将之概括为「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决策制订权,同时受到立法会的制约和监督;立法会享有立法权,行政要对立法负责,但不是立法主导。基本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行政和立法之间制衡中有配合、配合中有制衡的关系……对於司法独立,基本法也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第19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为保障该原则的实现,第85条进一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在上述三个方面,张晓明不厌其烦、巨细无遗地强调了行政长官的特殊地位和权力,他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处於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

 

饶戈平的有力补充

 

何谓「超然」,某些批评者将之等同「凌驾」。「超然」其实不同於「凌驾」,「凌驾」是超越、胜过或压倒的意思。按照张晓明对行政长官特殊权力和地位的阐释,行政长官「凌驾」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是当之无愧的。

 

无论是张晓明、张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没人能将「超然」两字解释清楚,还是饶戈平功力深厚,他指出「超然」的意思,是强调不能仅仅把行政长官理解为行政部门的首长,而是要作为香港领导实施基本法主要责任人的地位,有对立法权有加以制衡的权力。三言两语就解释通透。

 

饶戈平一不做二不休,干脆进一步为张晓明的讲话补充:

 

「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行政立法司法各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职权,同时彼此之前相互制衡,相互配合。所以,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不等同於三权分立,不要把三权独立行使权力简单定义为三权分立,而是在行政主导下的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配合。」

 

「尽管行政主导在基本法中没有文字出现,但是基本法就是按照行政主导的体制设计的。而且行政主导的体制也的确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立法原则。」

 

「按照基本法设计,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香港政府的行政首长,同时也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作为政府首长他与司法立法是三个并行的权力机构,但是作为特区的特首,根据基本法43条规定,他要对外代表整个特别行政区,要维护香港及国家利益,所以他的权力不能简单视为行政权力,而是对立法司法有某种制衡作用。这一点是一般行政长官做不到的,比如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法案可以发回重新制定,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解散议会,对司法固然要充分尊重司法独立,但是又有法官任免权。」

 

「不要把特首的权力局限在只是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也不能把行政长官矮化为一个政府部门行政部门的首长,他是一个在香港要领导实施基本法的特区首长,除了有领导政府部门的职责外,对立法行政有法定的制衡的权力。」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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