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托人申卖公屋还债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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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托人申卖公屋还债遭拒
(东方) 2018年7月14日
破产男於破产期完结后仍未还清欠款,其破产受托人早前向高院提出一个声称可达致「双赢」方案,要求法庭颁令出售破产人与父亲联名持有的青衣邨宜居楼公屋单位,以用来偿还欠款。法官不同意,指卖楼会使破产人一对年老多病的父母度过极为艰苦的晚年,对两位长者极为刻薄,昨拒绝受托人申请。

官:对年老父母极刻薄

判决书指,五十五岁的破产人於十七年前与父联名用十六万五千元购入该单位,该单位在公开市场和二手市场的价值分别是为三百七十万元和二百卅万元,其父母一直居於该单位。破产人於○七年未能偿还近廿万元欠款而被颁令破产。

虽然破产期已完结,但该单位仍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早前指在出售该公屋单位后,破产人不但可还清累积至今共五十二万元欠款,在扣除开支后还可收到卅万元,而其父在扣除开支后可得约八十七万元,破产人父亲反对。

法官驳回申请指出,破产人的父母分别九十四岁和八十七岁,依靠每月长者津贴和四名子女的援助过活。他们不能再申请公屋,卖楼后只剩下约八十七万元,且要租一间细房或搬到护老中心居住。

案件编号:HCB 496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