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原居民及女性 丁屋政策被指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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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原居民及女性 丁屋政策被指歧视
(东方) 2018年12月4日
挑战政府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昨日起在高院聆讯,先由申请人一方陈词。代表两名申请人的律师指,《基本法》第七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丁屋政策既歧视非新界原居民,又歧视女性,且不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因此违宪。申请人认为港府无责任保留丁屋政策,又批评政府对取消该歧视政策「议而不决」。

两名申请人分别是「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和社工吕智恒;三名答辩人依次是地政总署署长、行政会议和律政司司长;而新界乡议局也以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参与诉讼。郭在庭外指,为消除歧视和特权而提出本诉讼。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两名副主席林伟强和张学明等人昨都有到法庭旁听。

刘业强盼诉讼扫除疑虑

正当刘在休庭期间准备向记者发言时,吕即场「挑机」,高叫:「我哋香港人绝对唔会向任何特权阶级低头!」刘未有反应,只读出预先准备好的讲稿,指坚信「丁权」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现阶段不会评估诉讼结果,盼今次诉讼可扫除许多人对「丁权」的疑虑。

申请人的大律师庭上称,丁屋政策带有歧视,立法会虽已通过《性别歧视条例》,但政府却一直「议而不决」,无处理丁屋政策涉及的歧视问题。按清政府的土地政策,任何人不分男女,也不分原居民或外来者,都可占用荒地,毋须政府批准,但英国在一八九八年租借新界后,土地全归英王所有,占地和建屋都要批准,故丁屋政策并非沿自一八九八年前已有的新界原居民「传统权益」,不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障。

指违《大清律例》 官质疑

申请人的大律师指,一九七二年推出丁屋政策时,是要照顾新界原居民的住屋需要,而当时香港的住屋需求并不大。根据《基本法》第七条,香港政府有责任管理、使用、开发土地,现时公屋申请者要「排长龙」,平均轮候时间为五年半,但根据丁屋政策,新界原居民可用平价买来的土地兴建楼面面积二千一百尺的三层丁屋,他们更可不在港居住,出售丁屋后又可轮候公屋,丁屋政策根本没有照顾大多数居民的住屋需求。

申请人的律师又指,根据专家意见,丁屋政策违反《大清律例》,不符合「合法传统权益」的定义。法官则问如何违反,申请人的律师表示稍后会回答。

案件编号:HCAL 2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