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妇申占姨丈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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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岁妇申占姨丈物业
(东方) 2015年12月4日
七旬老妇指称其姨丈於五十四年前,只身搭船往美国医病前,把他名下一个位於尖沙咀加拿分道单位的屋契交给她保管,以防其妻即她的姨姨,赌钱输掉该单位。惟她的姨丈一去美国之后便音信全无,她在之后的卅三年一直照顾姨姨,直至姨姨在九四年去世为止。老妇认为姨丈在出发前,其实已把该单位送赠给她,加上她现已逆权侵占该单位,因此昨日入禀高院,要求法庭颁令将该单位的业权判给她。

原告余美新(七十五岁),被告黄传扳(又名黄扳桂)。被告是原告的姨丈,亦是涉案的加拿分道廿四号某单位的注册业主,由於被告在一九六一年赴美后一去不返,原告将涉案单位列作被告的通讯地址。

称获对方答应送赠

入禀状称,原告於一九五七年由内地来港,她当时十七岁,抵港后,与姨姨及姨丈(被告)同住,因姨姨夫妇无儿无女,他们三人就像一家人。被告为改善生活条件,遂於一九六一年购入涉案的加拿分道单位。

他们三人迁入该单位后,被告健康开始转坏,并患上严重糖尿病和肾病。由於被告年轻时曾在美国工作,觉得美国的医疗科技较香港先进,决定赴美医病。被告在出发前,把该单位的屋契交给原告,并表明他很可能活着返港,又答应把该单位送给原告。原告当时哭着答应被告,会照顾姨姨。

期间照顾姨姨33年

被告在六一年年底搭乘「克里夫兰总统」号蒸气船出发,之后音信全无。原告於三年后结婚及迁出该单位,姨姨也另搬往佐敦居住。期间原告一直照顾姨姨卅三年,直至对方在九四年去世。原告表示在过去五十四年一直保管涉案单位的屋契和支付该单位的开支,加上被告曾表示把该单位送赠她,她现已逆权侵占该单位,因此要求高院确认她可获该单位业权。

案件编号:HCA 283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