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招漏招首遇覆核政府败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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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招漏招首遇覆核政府败阵
(东方) 2016年2月19日
政府於二○一三年推出辣招双倍印花税(DSD)遏抑楼市炒风,有「二换一」业主捉住当中「甩漏」,挑战税局只肯向「一换一」换楼客退还DSD税款的安排,结果DSD政策首遇挑战即败阵。高等法院昨日裁定,DSD退税不限「一换一」,下令税局向该名「二换一」业主退还所缴的廿七万多元税款兼须付讼费。法官同时认为,执行机构「错摸」政府原意。

成功击倒税局的换楼业主昨并无亲身到法院领取判词,记者到其珀丽湾住宅采访,亦未能成功联络。对於今次败阵,税局回应指正仔细研判词,并会在徵询法律意见后考虑下一步行动。

家庭换楼被缴双倍印花税

案中换楼客何国泰(译音)原本是三口之家,DSD推出后约一个月,即一三年三月,妻子诞下第二名孩子,由於有新成员加入,遂决定换大单位。同年六月,何先斥资七百卅万元购入珀丽湾千尺建筑面积大单位。

由於税局规定何这类「先买后卖」换楼客如要申请DSD退税,便须在买入新单位之后六个月之内出售「原物业」,何在该限期内,分别以四百六十八万及三百四十万元出售手头上两个青衣翠怡花园的细单位。

何共支付了五十四万六千元印花税。一四年十一月,何向税局申请退还廿七万三千元税款,但税局指其申请是「二换一」,不符合《印花税条例》的「一换一」要求,去年一月正式发信拒绝退税。何在同年四月提出司法覆核。

申请人强调《印花税条例》DSD条文所指的「原物业」,从无量化卖出单位数目只限一个,并批评税局无视市民换楼需要,例如香港很多父母「生B」后,因要外出工作,故要换大单位,方便「爷爷嫲嫲同住凑孙」。不过,税局引用其他DSD条文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讲词,力撑只可「一换一」。

限「一换一」说法 被指欠说服力

法官昨颁下判词指,他参考相关DSD条文及其他法例,认为税局坚持只可「一换一」的说法,根本讲不通,如果「一换一」只为了行政便利,实在欠缺说服力。

法官又指,根据财政司司长在网志表明「只要他们打算只拥有一个住宅物业,无论是首次置业或者换楼,都毋须缴付『双倍印花税』,只需按原来税率缴税」,这明显是指在整个换楼过程中,如换楼客最终只持有一个单位,便毋须交DSD。所以,税局所坚持「一换一」的推论,未必可靠。

法官在总结指出,政府似乎无意剥夺「二换一」业主DSD退税权利,只是执行机构「错摸」政府意思,庆幸这种情况非常罕有,但是本案偏偏成为一例。

案件编号:HCAL 4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