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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新确认书隐含杀著,独派读懂为上(3)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6年8月6日

立法会议员在议会内的言论,享有豁免权,不会被法律追究,港独人士一旦进入议会殿堂,就可广泛宣扬港独而免责。但在新确认书的运作下,无论参选人签署了新确认书与否,《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103条就开始起作用。获得提名资格的参选人在参选期间以至当选以后,只要选举管理委员能证明参选人作了虚假声明,他就会被取消参选和当选的资格,获选的亦可能事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没有法律豁免权。假若参选人报名时作了虚假声明,新确认书明确彰显了中央和特区政府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心和可行性,心存侥幸的参选人不免考量再三,这是新确认书的作用之二。

选举主任的主要职能在哪里?在裁定参选人提名的有效性!在选举主任否决了梁天琦几位有强烈港独之嫌的人士的提名及不容许他们参选后,传媒问律政司司长袁国强选举主任作出这个决定的法律理据何在。袁国强回答说:

我们不评论个别个案,但有几点我想大家应该很清楚的。第一,倡议「港独」这个主张与《基本法》相违背,这是非常清楚的,因为《基本法》的条文,特别是我们一直重视的是其中三个条文,第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在过往政府的声明中已说得很清楚,这一点我们认为是绝对没有含糊的地方。

第二点是有关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的问题。立法会是根据《基本法》才会有的一个立法会,亦很清楚是我们香港特区的立法会,而在《基本法》中亦说得很清楚,所有立法会议员在就任前需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换言之,拥护《基本法》是每位立法会议员最基本的一个法律责任,在这情况下将刚才两点加起来一起看的话,很清楚的是,若一个人不拥护《基本法》,其实他不可能符合法律要求,即是说,在任职前可以作宣誓拥护《基本法》。在这大前提下,选举主任根据现时相关选举法例,他是有法定的职能、法定的职责和权力去决定某一位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当中他必须考虑的是,这位候选人有否真的有效地签署声明,确认他是维护《基本法》。所以在考虑每一位候选人的提名时,他也应该考虑所有相关的事情,包括这位候选人有否签署声明,例如在今次的事件里我们留意到,有个别候选人因为没有签署声明而被决定其提名无效。在签署声明后,选举主任仍需要看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一些公开的资料,来决定这个声明是否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声明。就刚才这位传媒朋友的问题,就梁天琦先生的个案,我理解相关的选举主任已经在发给梁天琦先生的文件中,清楚解释其理据,在此我们认为这位选举主任的理据是有法律基础

新确认书是根据《立法会条例》第四十条而制作出来的,连同《基本法》内的第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选举主任被授权可根据参选人是否真的有效地签署声明(主要是新确认书),是否可以确认他是维护《基本法》,以及根据参选人过往的言行(包括公开的资料),来判断这个声明是否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声明,最终决定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换言之,新确认书及其相关措施授权选举主任可以有规可循、有法理根据及简单易行地於提名阶段将不符资格的参选人(特别是港独份子)赶出选举圈。这是新确认书作用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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