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入则须先证地权 恒地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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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入则须先证地权 恒地上诉遭驳回
(东方) 2013年8月3日
恒地(00012)重建英华台7至9号及胜利道5A至7G的发展图则之前遭建筑事务监督否决,理由是发展商未能证明入则时,其已取得发展地皮的拥有权或控制权。发展商及项目则师早前提出上诉,挑战建筑事务监督决定。不过,上诉庭参考一宗英国枢密院案例后,认同建筑事务监督立场,故昨天一并驳回两宗上诉。

现有116宗类似上诉等候审理,地产建设商会亦提出了相关司法覆核。

政府一○年收紧政策
发展商一方不满政府一○年十月起收紧政策,不再容许发展商在拥有地皮前预先入则;之前的政策,让发展商在计算成本及收益上更有预算,及可避免拖延发展。但建筑事务监督认为无理由要当局审批一些假设性的图则。

上诉庭指出,一宗上诉至英国枢密院的八三年本港个案,枢密院在当时的判决中,认同发展地皮需包括发展商拥有或具控制前景的地皮;上诉庭认为,当年枢密院的判词属於判决理由,而并非只是附带意见,故此对今次法院判决具约束力,上诉庭因而驳回发展商一方的上诉。

案件编号:CACV19/2012、CACV1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