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24日)表示,一个业主立案法团由於没有遵从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02章)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周於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9,000港元 。
该署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1)条向尖沙咀金巴利道一幢楼龄66年的商住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团遵从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规定,包括於逃生楼梯加装出路方向指示牌、在走廊与逃生楼梯之间加设附有防火门的防护门廊,以及拆除逃生楼梯内的僭建物。
不过,该法团没有遵从有关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检控,并於本月14日被法庭定罪及罚款。根据《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第5(7)(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定指示,即属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