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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思絮语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1223)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2年4月8日

要当选香港人大代表,红胜於专(1)

(原文发表於201814)

 

随著中国崛起及在香港的影响力愈来愈大,香港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位亦愈来愈有价。最近的选举,竟引来不少前高官、著名专业人士以至泛民议员争先恐后报名参选。

 

做全国人大代表是有权责的。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有:

 

1. 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 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人大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 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

 

4. 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5. 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 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

 

7. 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观乎以上的权责,做一个称职的全国人大代表倒真的需要具备一定的政、经、法各方面的能力,这是专业能力(「专」)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有广泛义务,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联系群众(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及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对香港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来说,他们还有二项重要的义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执政党中共),愿意遵守基本法。这是「红」。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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