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博客 > 功。德。言 返回
地产 政治 经济 军事 社会民生 管理、销售与推广 营商 思辩 文史哲 媒体 教育 法律 生活随笔 旅游 旧文新编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 香港的致命伤 中原往事 其他
浏览人次:20017    回应:0
功。德。言     中原往事

1997年我和施永青的笔战(4)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8年8月3日

《让事实说话》续 

4. 中原不及美联?

        施先生在信中指责我经常在媒介公开批评中原不及美联,於是引一大堆事实去证明中原胜过美联,从而去证明我胡言乱语。

        其实我从来没有笼统地说中原不及美联,我只是说中原股东应占溢利不及美联,施先生又重施故技,自设前提、偷换概念,意图扭曲我原意简单地取胜。

        究竟中原的股东应占溢利是否真的不及美联?请看下述表()

()

 

 

96年度

 

美联

中原

比较

营业额

13亿  396

13亿5,400

中原多

5,004(3.8%)

总支出

9亿 3,825

10亿7,400

中原多

1亿3,575 (14.5%)

除税前股东溢利

3亿 6,571

2亿8,000

美联多

8,571(30.6%)

除税后股东应占溢利

3亿

2亿3,380

美联多

6,620(28.3%)

 

95年度

 

美联

中原

比较

营业额

4亿8,263

5亿2,894

中原多

4,631(9.6%)

总支出

3亿8,822

4亿7,482

中原多

8,660 (22.3%)

除税前股东溢利

9,441

5,412

美联多

4,029(74.4%)

除税后股东应占溢利

7,754

4,519 

美联多

3,235(71.6%)

                                  

        显而易见,美联在过往两年除税后股东应占溢利无论在绝对数字还是相对数字都远胜中原。

5.     税后溢利是最具决定性的比较标准

        上文已澄清,我从未笼统地说:「中原不及美联」。但纵使我这样说,可否成立?

        比较两间公司,标准很多,可以比较营业员的礼貌程度,可以比较分行数目的多寡,可以比较营业额的多少,但作为对两间规模相若、在相同行业竞争的商业机构,除税后股东应占溢利应该是最主要最有代表性的比较标准,因为它反映了公司的综合国力

        从这个角度去看,「中原不及美联」可以成立。作为中原创办人之一及股东,面对这个结论,我心头很不好受。

6.     管理酬金制度并非由股东合约制定

        五月八日,施先生对众多记者谓:「现行采用的管理层分享纯利制度是王文彦92年离职前作主导性建议及决定,且以合约形式记录在案,我本人只扮演跟从角色。」(7)

        我离开中原时,於9233日与施先生及黄伟雄先生签了第一份股东合约,双方同意用另一种形式合作,我、施先生及黄生分别占长安地产45%45%10%股权,合约规定我及施先生可在长安得相同的管理酬金,黄生则可得我们两人酬金总额九份之一作为酬金。合约又容许我於92415日起从中原得到施先生一样的管理酬金。

        整个合约没有任何一处提及施先生、黄先生或中原任何管理层的管理酬金该怎样怎样。

        939月,施先生觉得第一份股东合约对他不利,要求取消,我亦觉得合约当时变得对我太有利,问心有愧,遂同意取消之。於9468日,王、施及黄三方再签第二份股东合约,施、黄将名下长安股份全部卖给我,而我则同意由9310月起放弃从中原支取任何酬金。

        合约亦没有任何一处提及施先生、黄先生或中原管理层的管理酬金该怎样怎样。唯一触及中原管理酬金的就只有条款6(b),它原文是这样的:

     Parties B ()and C()undertake that they shall not in furture increase the current level of overriding commission payable to themselves and to other employees of Centaline in the form of a percentage of Centaline’s operating profit(施、黄保证日后不会增加自己或其他中原员工的管理酬金比率。)

        该条款是我建议的,为管理酬金设上限,是我当时所能争取的极限。

        从上述事实,大家可自行判断施先生五月八日的发言离事实有多远。

        我在位时,没办法一下子改变偏高的分享率,我要离开时,更加无能力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报酬制度,因为当时董事只有三人,论股数,是55%45%,论人数,是二对一,掌权的人总是倾向保留既得利益的,我只能争取施先生及黄伟雄先生承诺日后不会再增加分享比率。我从没有表示过(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这种分法是合理的,我心甘情愿接受的,我一直希望分享比率会调低,股东协议对分纯利比率设上限正反映了我这种取态,所以并不存在施先生所谓当我要求董事降低分红比例,就是违反当年协议,出尔反尔。

 

备注( 7 )         见1997年59日商报及快报。

 

~  待续 

 
 
我要回应
我的称呼
回应 / 意见
验证文字
 
会员登入
登入ID 或 网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