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的高锟》引来读者朋友Winston君一个疑问 :
「王先生的文章,入木三分,感人泪下。 但是,说到高校长, "他放弃光纤专利权的一刻", 我查了一下资料,当时,高锟是一家英国公司的雇员, 即是说,就算申请专利,也是不关他个人什么事,也分不到钱,因为他的研究成果是公司所有? 请教王先生。」
在回答Winston之前,先要问他一个问题。高锟因为1966年所发表《光频率介质纤维表面波导》论文,开创性地提出光导纤维在通信上套用的基本原理,描述了长程及高信息量光通信所需绝缘性纤维的结构和材料特性而夺得2009年的诺贝尔物理奖,并获得46万美元奖金。那时候他不是无业游民,他当时正为标准电信实验有限公司工作。如果按照Winston那种理解,无论是诺贝尔奖还是奖金,都应归高锟的雇主标准电信实验有限公司才对,为甚么是高锟?Winston脑海中可曾浮起这个悬念?
专利权只有发明人或发明机构才可申请及拥有。发明归根结底是由人发明的,为何有时又会由机构发明?
说出来很简单。当一个雇员为一个机构工作,双方通常签有一个雇佣合同,列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假设雇员(甲)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及开发某种(A)产品,而他承诺在工作过程中一切A产品的研究成果归雇主(乙),那么A产品的发明(如有)及专利权就归雇主。对外间人来说,乙是A产品的发明者,甲是出不了名的。在世界知名药厂、军火公司及飞机制造公司研究开发部工作的雇员,所签的雇佣合同通常就是这类,雇员注定与公诸於世的发明无缘。
诺贝尔奖是颁给在物理、化学、生理学或医学、文学、经济学与和平方面对人类有卓越贡献的人,提供同样贡献的机构无缘获奖。
高锟能获颁诺贝尔奖,证明他所签的雇佣合同不是上述那类,而是如果他在从事的工作中有所发明,雇主(标准电信实验有限公司)认许发明权归他。
由1901年诺贝尔奖创立以来,得奖者绝大部份是学者,而他们的雇主绝大多数是大学。大学通常要求它们的教授(雇员)多出著作(论文),而理论版权(发明权)归他们。万一教授要为自己所发明创造的理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归教授,大学是大方地从不染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