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資訊供應商 被控盜同行數據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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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資訊供應商 被控盜同行數據判罰
(明報) 2010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科一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去年7月入稟高院,控告香港地產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指該公司在未經其授權,由原告客戶港龍地產公司的電腦內,非法複製及發放原告擁有的物業成交資料予其他地產代理公司,藉以牟利。法官昨判被告首輪敗訴,需繳付堂費約10萬元,以及原告的律師費,之後會續審。

大部分地產代理及測量師行,都會倚靠訂閱專門提供物業成交資料的資訊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以減省經營成本。有關資訊供應商的業務競爭也相當激烈,去年便有有關公司入稟高院,指競爭對手涉嫌非法複製和發放其擁有的物業成交資料。

入稟狀指出,原告在01至04年期間,以書面合約方式授權港龍地產公司,可使用原告提供的系統及物業成交資料。合約指明,港龍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以及向其他未獲授權使用的公司發布有關資料。

「指定錯誤」成指控證據

原告發現,多家未獲授權的地產代理公司,所擁有的物業成交資料,乃是屬於由原告提供予港龍地產公司的成交資料。證據是,資料加入了多項特別設定的「業主英文名串錯字」,而有關「串錯字」,竟都出現在未獲授權的地產代理公司。

被告不服,昨日於高院申請剔除案件,理由是物業資料屬公開資料,沒有版權,原告也未能直接證明被告從港龍地產獲得資料,但法官蘇禮仁指出,被告所講只屬舉證問題,除非原告明顯屬沒有根據的起訴,否則需要正式審訊及舉證。

【案件編號﹕HCA 164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