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哪一類劏房屬條例規管範圍內?
A:住宅、工廈、商廈劏房;板間房;床位;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平台屋,惟寮屋則不在規管範圍。
Q:租管管什麼?
A:1.租客享有租住權保障:首兩年租約以及後兩年租約,「2年+2年」期間業主不得主動終止租約。
2.限制租金加幅:業主只能在第二份租約時提出加租,加幅不得高於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變化,最多加租10%,如果租金指數為負,租金也要相應下調。
3.監管雜費:業主不能濫收水電等雜費,違者首次定罪最高罰款一萬元。
Q:按金最多可以收多少?
A:不得多於兩個月租金。
Q:條例對標準租約有怎樣的規定?
A:業主必須與租客定訂標準租約,可以採用政府提供的標準租約,亦可採用文具店的租約文本,但所列細項必須與政府租約一致。
Q:除了租約,業主還須準備什麼?
A:必須在30天內將租約加蓋印花,並交回租客。租期開始60天內,須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違者罰款一萬元,另每日再罰200元。
Q:如果租客遇到違規情況,應該怎樣辦?
A:自行向差估署舉報。
*AR2是否需要業主和租客兩方簽名,差估署未有確實答案。
資料來源:運輸及房屋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明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