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地建丁屋 受基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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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新聞
私地建丁屋 受基本法保障
(文匯報) 2019年4月9日
法院判「批地」「換地」違憲 暫緩執行判決半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社工呂智恆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丁屋政策違憲。高等法院昨頒下書面判詞,指現行三種申請興建丁屋途徑中,新界原居民透過「免費建屋牌照」形式在自己土地建丁屋是「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但另外兩種形式,包括以「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建屋,則屬違憲。

由於裁決對新界原居民有影響,並可能會上訴到上訴庭,法官同時下令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鄉議局指判決掃除了原居民對丁權的疑慮,對他們影響不大,但仍會研究下一步行動。

入稟人稱會上訴

入稟人則表明不認同法庭裁定丁權是「合法傳統權益」,會提出上訴。有團體指判決有望將劃作鄉村發展的約900公頃官地重新評估,估計有約30多公頃具規模的官地可用作興建公營房屋。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政府於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實施近半個世紀,新界原居民可透過三種途徑申請建屋,即用自己土地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照」、政府以三分之二優惠地價批地的「私人土地協約批地」、以及透過與政府商討的「換地」形式來建屋。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四十條的保障,但這項「權利」須視乎在1898年英政府租借新界而訂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前是否已存在。

周官認為在私人土地以「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的做法在1906年實施時,政府是要保障原居民有權在自己的「舊屋地」毋須批准免費建屋。 雖然「免費建屋牌照」的形式、丁屋(小型屋宇)大小、位置等限制隨社會發展而改變,但「政策核心」無變,就是容許將農地改為建屋,法庭認同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符合基本法第四十條的保障。

將不可再申官地建丁屋

至於另外兩種建屋途徑,即以「私人土地協約批地」或「換地」形式。周官指在1898年新界土地契約條例生效前,新界原居民「無權」以優惠地價或租金租地建屋,政府向新界原居民賣地,只是一項「土地政策」去解決他們的住屋需要,不屬合法傳統權益,因而裁決屬違憲。按有關裁決,即意味原居民將來不可再申請在政府土地或以地換地形式建丁屋。

周官同時下令申請人、政府及鄉議局三方,須在21日內作書面陳詞商討判詞最終定案。又指由於裁決會影響政府的土地政策、對新界原居民有影響,並可能有人會提出上訴到上訴庭,頒令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申請人郭卓堅2015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丁屋政策,要求法庭宣佈地政總署自1991年《人權法》生效後,所有批准的興建丁屋決定全屬違憲。又指政府於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並非沿自英政府於1898年租借新界前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故不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而丁屋政策亦是一項歧視非新界原居民和女性的政策,因此屬違憲。社工呂智恆其後亦加入訴訟。

政府和新界鄉議局則提出反駁,指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其中一項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以今次司法覆核有嚴重延誤為理由,要求法庭拒絕撤銷丁屋政策。

鄉議局更指政府自1972年至今,共收到約11萬宗丁屋申請,當中逾10萬宗已完成,法庭一旦撤銷丁屋政策,將對政府的行政和許多已建丁屋或輪候人士構成損害。高等法院去年聽取三方陳詞後,押後至昨日頒下書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