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管理亂象之法律基礎】立案法團握巨款 修例杜絕牟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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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管理亂象之法律基礎】立案法團握巨款 修例杜絕牟私利
(文匯報) 2022年11月25日
團體倡理順法團選舉制度 賦予民政處監督權

全港的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註冊成立。第344章是法團的法律基礎,是法團日常運作的依據。有關注法團運作的團體向香港文匯報表示,絕大多數法團都是有心服務居民的,但由於條例沿用逾半個世紀,難免過時,令個別利益集團有機可乘牟取私利。要解決問題,就要先從修例入手,透過修例理順法團選舉制度、將法律明文清晰化、提升法團透明度,以及賦予民政事務處更大權力去監督法團。◆ 文/圖:香港文匯報專題組

法團掌控一個屋苑每月數十萬元,以至百萬元的管理費收入,進行大小工程也動輒數十萬元,甚至上億元,是不少工程界眼中的「肥豬肉」,若能操控法團,油水就會源源不絕送上門。協助過不少小業主及居民組織排難解憂的沙田法團聯席秘書長祝慶台,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不少法團糾紛源於過時的344章未能配合現今樓宇更新殷切的大環境。

他解釋,自己遇過有發展商、圍標集團,甚至管理公司不惜工本購入屋苑單位成為業主,藉此參選成為法團委員操控屋苑事務。最常見的情況是,法團和承辦商串通,透過拆細工程項目繞過公開招標,「第344章最為人詬病的是規定涉款20萬元以上的工程必須公開招標,20萬元以下就由法團內部決定,因此部分已滲入利益集團的法團,將工程拆細使涉款不超過20萬元,法團就能作主。」

倡購單位3年者才能參選

要堵塞漏洞,祝慶台認為應先由法團選舉制度入手,以防止立心不良者滲入法團,「例如,對參選的業主設資格限制,舉例樓齡超過15年的大廈,只有在該屋苑購買單位滿3年的業主才有資格參選法團。」

他又建議第344章引入具法律效力的利益申報制度,「申報是否為工程公司董事或曾在工程公司任職等,如有虛假陳述,要負上法律責任。」最重要的是第344章必須訂立罰則,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法團成員予以罰則,以加強阻嚇力。

針對工程拆細、繞過公開招標等問題,祝慶台認為,若完全禁止工程不得拆單是不切實際的,而分期付款也應符合常理,故建議第344章新增有關拆分工程款項的限制,「譬如總金額不超過某個數額不允許拆單,在某些範圍內可拆多少單,高於某個數額又可拆為多少單,施工時長同樣亦可納入參考。」

授權書簽收核實藏漏洞

觀塘區區議員柯創盛指出,法團選舉另一敗筆是授權書制度。在該制度下,業主可以授權他人出席會議投票選法團委員,「這制度原意是方便無法出席投票的業主,但現在授權書的簽收及核實等都有漏洞,使立心不良的人士能哄騙業主簽授權,甚至冒認已獲授權。」

他建議,長遠而言應取消授權書制度,或者增加更嚴格的限制,「首先民政事務處應加大對授權書的宣傳,尤其要讓長者理解授權書的意義;其次應加強授權書核實及提升透明度,授權書簽署後應先由第三方確認核實,然後在大廈或屋苑內公布,及早讓業主識穿有人冒認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