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物业申公屋 富翁囚一个月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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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物业申公屋 富翁囚一个月准缓刑
(东方) 2020年6月24日
联权坐拥一个一千七百多万元物业的「富翁」,隐瞒其资产去申请公屋,涉嫌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而被检控。涉事被告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周一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考虑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经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判他入狱一个月但准缓刑十二个月。

被告在申请公屋期间,分别在一五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以及在一七年於水泉澳邨办事处填写入伙声明书时,均申报没有物业及相关资产净值。惟经调查后,发现被告由○○年八月起,已经与他人联权共同拥有一个位於红磡海逸豪园的住宅物业,而该单位当时估值约是一千七百多万元。

以被告持有该物业三分之一的业权计算,扣除未偿还按揭贷款,被告所占的房产净值约是四百多万元,已超逾2015/2016年度及2016/2017年度的公屋单身长者申请人,总资产净值限额的四十七万二千元及四十八万四千元,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

本月第五宗同类案件

连同本个案,本月内已经有五名公屋申请人或公屋住户,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或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被房屋署检控而被判监禁及缓刑。房屋署发言人表示,根据《房屋条例》,若申请人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因此而被房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