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额倘超保额 大厦业主须「上身」

新闻资讯 > 负面新闻 返回
浏览人次 : 5087
负面新闻
赔偿额倘超保额 大厦业主须「上身」
(文汇报) 2019年1月22日
对於有酒店发生坠窗击毙内地游客意外,当中有关事主赔偿问题,国际专业保险谘询协会会长罗少雄接受香港文汇报查询时表示,根据《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强制大厦业主或法团由2011年1月1日起,须为大厦购买第三者保险,目的是保障大厦公众地方发生人命伤亡或财物损失时可以作出赔偿,投保额视乎不同机构或大厦规模而定,但规定最低投保额须为1,000万元。

罗少雄指,大厦发生坠物致命意外后,当死者家属向大厦的业主、法团或管理公司相关人士进行索偿,保险公司便会跟进处理,赔偿金额因人而异,按死者年龄及经济收入状况等计算;如果赔偿金额超出保险限额,大厦业主、法团或管理公司相关人士便须负上责任。

按死者年龄收入等计算

罗又提醒,根据保险合约条例,业主及法团有责任妥善大厦维修保养及安全责任,如果因未有尽责为大厦作恒常及必须的维修保养,或者事故属於蓄意行为引致,保险公司便不会赔付。 ■香港文汇报记者 萧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