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发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达12个月或以上一手私人住宅单位,相关该些单位的发展商须每年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申报单位在过去12个月内的状况。如目标单位在为期12个月通报期的最后一天仍未售出,该发展商便负有法律责任缴交额外差饷。
-例外情况是目标单位在通报期内,根据已加盖印花的租赁协议,以市值租金或以上合共租出不少於183天。
-额外差饷的徵收率划一为目标单位应课差饷租值的200%。
-为了让估价署及业界有足够时间就额外差饷机制下首次提交申报作准备,建议《条例草案》在获得立法会通过并於宪报刊登当日起计的3个月后实施。
制表: 香港文汇报记者 梁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