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涉僭建被控 郑若骅无证据免诉

新闻资讯 > 地产新闻 返回
浏览人次 : 4544
地产新闻
潘乐陶涉僭建被控 郑若骅无证据免诉
(文汇报) 2018年12月22日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其丈夫潘乐陶持有的两个独立屋被指有怀疑僭建物,经调查后,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资深大律师梁卓然昨日发表声明,指在谘询外间的法律意见后,认为潘乐陶物业的僭建问题「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故有关方面已就潘乐陶违反《建筑物条例》申请传票。针对郑若骅物业的僭建物,由於有部分是她在购入时已建成的,部分则无证据证明有关僭建物是在她购入后兴建的,并无足够证据支持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故决定不检控郑若骅。香港文汇报讯(记者 陈川)

梁卓然在声明中指出,去年12月,有传媒报道由潘乐陶及潘颖欣持有的3号屋,及由郑若骅透过一间公司持有的屯门海诗别墅4号屋均怀疑有僭建物。今年初,为避免可能产生任何偏颇或不当影响的印象,律政司司长即授权梁卓然处理所有与该事件有关的报告、指控和投诉的检控事宜,包括在有需要时,决定是否应对涉案的任何人士作出检控。

其后,屋宇署人员到现场视察后,发现多个僭建物。在作出调查、准备所需调查报告并寻求专家意见后,屋宇署於上月23日将调查档案提交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包括建议就3号屋的僭建物检控潘乐陶和潘颖欣,但就4号屋的僭建物则不对郑若骅作出检控。

声明指,为免可能产生任何偏颇印象,刑事检控专员委托在该事件中没有利益冲突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就是否有足够证据提出刑事检控而提供独立法律意见。

本周三,蔡维邦提交其法律意见,表示就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即一个水池构筑物,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但就郑若骅有关4号屋的僭建物和潘颖欣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则无足够证据支持合理机会达致定罪。

律政司:无足够证据支持郑定罪

在考虑了资深大律师的意见、屋宇署提交的证据、适用法律及《检控守则》的原则后,刑事检控专员同意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合理机会就郑若骅有关4号屋的僭建物和潘颖欣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达致定罪,但是就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则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

就此,屋宇署已提出告发,就潘乐陶违反《建筑物条例》,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申请传票。

由於就潘乐陶有关3号屋的僭建物提出的检控程序已经展开,因此不宜就此事作出进一步评论或就没有足够证据检控潘颖欣提供详尽理由。

声明进一步解释,在4号屋的僭建物中,包括天台屋等,是在郑若骅的公司於2008年10月23日成为有关物业的登记业主之前已经建成的。

至於疑为僭建的地库,根据专家意见,目前没有可靠的测试方法能够将混凝土结构的年龄评估在一段精确的时间内。仅根据混凝土结构的现有状况判断,不可能评估或估计地库的建造日期。同时,有其他证据指出,郑若骅在购买4号屋前,该地库已经建成。

声明指,其他较小型僭建物无法从航空照片或其他现有证据中查明其建造时期,而4号屋发现的其他更改和改装,如设於分隔3号屋及4号屋围墙的门口,均属《建筑物条例》所指的豁免工程。

没证据显示郑购屋后加建

声明引述蔡维邦的法律意见,指在仔细考虑所有证据及资料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有关的僭建物是在郑若骅购买4号屋后建造的,或是在她成为物业拥有人之后明知而展开或进行的违例建筑工程。因此,他的结论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足以支持检控郑若骅违反《建筑物条例》,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