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暴露律師行三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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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新聞
本案暴露律師行三大問題
(文匯報) 2021年9月3日
1.一般而言,在見證相關人士簽署樓宇買賣合約前,代表律師有責任進行「盡責審查」(due diligence),盡其所能核實賣家身份。例如自稱為賣家身份證顯示現年48歲,可是記錄顯示該物業於40年前買入,即賣家對上一次買入物業時只有8歲,顯然有重大破綻。簡單而言,律師可以在賣家身份證上的出生年份與物業上一宗交易年份作對比。

2.在今次個案中,警方發現當要求到提供相關樓宇交易文件以協助調查時,個別律師並未能提供完整文件,甚至完全沒有保存任何文件記錄。

3.警方發現律師行文員與財務公司職員有私人聯繫,然而律師行有責任確保各職員的專業操守,防止員工因個人利益任意批核各種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