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昨日向區域法院申請封閉令,封閉土瓜灣啟明街51號的唐樓,但暫不清拆有結構危險的露台。業主一方反對稱曾經找註冊結構工程師檢查樓宇,初步認為樓宇並非危險建築。法官經考慮後接納申請發出封閉令,因法庭無權質疑屋宇署的專業判斷,又稱居民不應到清拆前一刻才要求暫緩封樓,又說現在要推翻屋宇署決定,只能申請司法覆核。
屋宇署一方向法庭指出,建築事務監督檢視過樓宇露台,認為對佔用人及公眾都構成危險,有必要發出封閉令,以便進行更仔細的勘察工程和採取補救措施。不過,業主一方的律師提出反對,並呈上一份工程師報告,指大廈不是危樓,屋宇署沒有任何數據支持便申請封樓,對業主極不公平。而且屋宇署沒有發出清拆令便直接申請封樓令,程序上亦不恰當。
屋宇署一方則反駁,早在2010年已經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通知要勘察露台的結構,但業主並無理會,直至今年屋宇署人員才能入屋勘察,發現露台的狀況惡劣,不適宜居住。
法庭無權質疑屋宇署判斷
暫委法官葉樹培指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條,法庭無權質疑屋宇署指建築物是危樓的專業判斷。他亦引用2008年的一宗上訴庭案例,屋宇署要求法庭頒發封閉令,只是法律程序。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功能有限,認為案件現時已到尾聲,屋宇署依足程序申請,法庭便必須發出封閉令,沒有酌情空間。
法官認為居民不滿屋宇署封樓,應該在署方發出通知,正式入稟前就向當局上訴,居民現時如果不滿法院的裁決,可以申請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