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解釋,由於林奮強去年6月已計劃賣樓、接觸地產代理商,早於政府兩個月後醞釀「雙辣招」,故認為林無法早悉「雙辣椒」,其「偷步賣樓」並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控亦不成立。至於涉非法回佣的指控,薛表示有關額外佣金安排,公司有紀錄在案,最終交易亦不設額外佣金,故同樣不成立。
刑事檢控專員委託香港一名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引用法律及既定的檢控政策考慮證據就應否檢控林奮強夫婦,提供獨立法律意見。今年7月底,鄧向刑事檢控專員提交最終意見,建議不檢控林奮強夫婦。刑事檢控專員考慮資深大律師的意見、有關證據、法律及所有其他相關材料。他認為本案沒有充分證據,因而沒有合理機會使林夫婦達至定罪。刑事檢控專員向司長說明他作出決定的依據。司長研究過有關材料後,同意刑事檢控專員的決定。
不予檢控 闡述理由
薛偉成昨闡述不檢控林奮強的決定。薛引述廉署調查報告稱林早在去年6月初已計劃賣樓、接觸地產代理商,而政府內部則待去年8月尾,才開始內部醞釀「雙辣招」,直至去年10月25日才開會知會行會非官守成員,惟林當時亦不在香港,缺席會議。薛認為按時序顯示,林無法早於6月已得悉「雙辣椒」,即使林於去年10月才完成交易,但薛仍認為目前證據不足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至於涉非法回佣指控,薛偉成引述林奮強妻蘇載玓及地產經紀向廉署作供的供詞,指有關佣金安排,有記錄在地產代理商的電腦系統中,表示公司得悉有關安排,並非秘密,加上蘇載玓最後只透過代理售出一個單位,佣金作價1%,不設額外佣金,故獨犯《防止賄賂條例》的指控亦不成立。
值得留意的是,林奮強太太蘇載玓出售寶華軒14C單位時,略過簽訂臨約的慣常做法,在去年10月10日跟買家林詠常直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將單位作價逾900萬元售予對方,並在合約訂明買家須在兩日內完成交易,繳清餘額,予人急需短期內將單位脫手之觀感,而廉署的調查僅披露上述交易不經地產代理完成,而林詠常則為林奮強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