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超銓報道】港島著名小學番禺會所華仁小學的前校長,在1988年餽贈10萬元予男書記買樓,又每月付3,000元協助供樓。
條件是日後賣樓,男書記要將單位收益由兩人平分。物業2008年以440萬元出售後,但男書記給予校長40萬元後便拒絕再付款。校長入稟高院,向書記追討餘款180萬元,案件昨日開審。
案情指,被告趙宏琪於1988年11月,用自己名義以48萬元購入銅鑼灣華倫街一單位,並獲得銀行30萬元的按揭,但他與原告達成口頭協議,請求原告每月資助3000元以應付按揭及其他支出,並表明物業是兩人共同持有,一旦出售可均分利潤。
趙於2008 年11 月出售物業並套現440萬元,林應可分得220萬元。趙以一筆過現金10萬元交付予林,並表明願意分七期攤還餘款的210萬元,但自08年交付了第一期30萬元,趙拒絕支付餘下數額。原告於是入稟法院追討180萬元(包括利息)。
案件編號:HCA25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