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買樓出租呃房貸囚年半 前警司上訴遭駁回 判詞指無可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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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買樓出租呃房貸囚年半 前警司上訴遭駁回 判詞指無可爭辯
(東方) 2023年5月31日
退休警司被指於在職期間訛稱名下物業屬自住,騙取政府購屋貸款及銀行按揭貸款共近600萬元。他去年在區院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18個月。他雖已服刑完畢,但仍向高院申請許可,今年4月上訴庭開庭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上訴庭今(31日)頒判詞解釋原因,指出原審法官絕對有權達致有罪的裁決,申請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上訴申請人龍少泉於1986年加入警隊,案發期間為總督察,退休時為警司。他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時,虛假地表示將交付一個愉景灣空置單位,沒有向庫務署申報他與該單位當時租客已簽訂租約,詐騙而誘使庫務署向他發放約207萬港元貸款。他另被指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虛假地表示上述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及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空置單位,沒有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詐騙而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港元。

據申請方的案情指,申請人從來不知道庫務署的貸款計劃有不准出租的限制,因而沒有申報。申請人另指他誤解「交吉」為「交樓」。但原審法官不接納信法,裁定他罪成。申請方上訴時指,原審法官沒有在判決理由書考慮及分析有利於辯方案情的證據,分析有欠穩妥。另外,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在法理上,申請人沒有在交易完成日獲得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

上訴庭反駁指,原審已詳細處理重點爭議事項,沒有含糊之處。另外,原審的着眼點其實並不是空置管有權於法理上應作何解,而是重點分析申請人當時的認知及心態。綜合本案證據,原審法官絕對有權達致有罪的裁決。上訴庭指,申請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均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 27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