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管條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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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新聞
租管條例Q&A
(文匯報) 2022年1月21日
Q:哪一類劏房屬條例規管範圍內?

A:住宅、工廈、商廈劏房;板間房;床位;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平台屋,惟寮屋則不在規管範圍。

Q:租管管什麼?

A:1.租客享有租住權保障:首兩年租約以及後兩年租約,「2年+2年」期間業主不得主動終止租約。

2.限制租金加幅:業主只能在第二份租約時提出加租,加幅不得高於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變化,最多加租10%,如果租金指數為負,租金也要相應下調。

3.監管雜費:業主不能濫收水電等雜費,違者首次定罪最高罰款一萬元。

Q:按金最多可以收多少?

A:不得多於兩個月租金。

Q:條例對標準租約有怎樣的規定?

A:業主必須與租客定訂標準租約,可以採用政府提供的標準租約,亦可採用文具店的租約文本,但所列細項必須與政府租約一致。

Q:除了租約,業主還須準備什麼?

A:必須在30天內將租約加蓋印花,並交回租客。租期開始60天內,須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違者罰款一萬元,另每日再罰200元。

Q:如果租客遇到違規情況,應該怎樣辦?

A:自行向差估署舉報。

*AR2是否需要業主和租客兩方簽名,差估署未有確實答案。

資料來源:運輸及房屋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明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