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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思絮语

港澳办第三次记者会的微言大义(4)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19年11月1日

香港的选举制度必须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

杨光说:

『我还必须明确指出,香港的普选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它必须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

什么是香港的政治地位?我这里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

我们来看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话规定: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基本法第一章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

这三句话,每一句都是上述三个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见,其至关重要,它们结合起来,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

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就必须服从和服务於这一政治地位。

正因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第43条规定,这个第43条也是这一章的第一句,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这是行政长官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这么一大段说话谈香港的政治地位,重中之重在於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及 「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它们强调香港是中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而不是完全自治的地方,归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统治,行政长官亦需听命於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就必须服从和服务於这一政治地位。
 
杨光正告港独份子,有基本法这几条规定,别妄想透过普选制度选出一个不受中央节制的行政长官及采取这样那样的手段令香港变成不受中央节制的国中之国。

『顺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条作出规定,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要经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后普选,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提名、普选、任命三大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每一个环节都要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这就是香港普选制度的真义。

达到上述要求的普选制度才是真普选,也只有通过这样的制度,才能在普选条件下选出一位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港人认同的行政长官,也只有这样做,才有利於「一国两制」方针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

香港的普选只能这麽搞,没有别的选择,归根到底还是必须回到「一国两制」方针上去,回到基本法上去,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上去。』

普选之前有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之后则有中央的任命,以确保普选亦只会选出「一位爱国爱港、中央信任,港人认同的行政长官」。

杨光提醒港独分子(无论是那种式的)别妄想以「两制」架空「一国」,以重启政改推翻人大常委会的「8.31决定」;以普选一位黄丝特首和一个黄丝立法会来架空中央对香港的统治权。

「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是压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

『当前最大的诉求、最强烈的呼吁还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这是压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也是我们应当做出最积极、最有力回应的民意。』

用甚么来「止暴制乱」杨光没有明说,但肯定不能靠高喊「严厉谴责」,不能靠抽手旁观,恐怕要靠适当武力。

「也希望每一个爱护香港的市民都能用自己的行动,自觉地抵制暴力,支持特区政府和警方的行动。」

有了这个「希望」,「我们坚定不移地支持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警方严正执法,支持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依法履职、各司其职,严肃惩治暴力犯罪分子。」同时包含著「我们强烈希望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强烈希望香港警方严正执法,强烈希望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依法履职、各司其职、严肃惩治犯罪分子」的要求,就不言而喻。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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