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乡郊一般选举将於明年1月举行,立法会议员朱凯迪早前报名参加元朗八乡元岗新村居民代表选举。11月26日晚他於社交网站发文,表示收到选举主任提出5条与「港独」有关的问题,并要求他在今日下午4点前回应。
朱凯迪列出选举主任的信件中的5条问题,包括「是否同意中国拥有香港特区主权」、「是否同意香港特区为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否确认真诚地在提名表格上作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现在的立场是否仍然继续不支持港独」和「本人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独立』是自决前途的选项」。
信中亦提到,选举主任将考虑提名表格、对有关问题的答覆和相关资料,再决定提名是否有效。如未能在上述限期前回覆,会按相关法律和资料作决定。
选举主任12月2日晚通知朱凯迪,其乡郊代表选举提名无效
选举主任指出,朱凯迪曾於2016年在Facebook上,与香港众志及刘小丽作出「主权在民,守护人权,捍自决未来的选择」的共同声明,因此认为朱凯迪支持香港独立作为港人自决前途的一个选项。选举主任又指出,朱凯迪在其他文章中提及民主自决时,声言香港主权的主导权应在港人手中,「而非北京或其他代理人,如中联办、特首参选人的手中」。选举主任认为,内容令人质疑他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香港的主权,以及质疑他是否真诚地拥护《基本法》。
选举主任又指出,朱凯迪其后在回覆她的问题中,没有正面回答他是否提倡或支持独立是「自决」的一个选项,并认为朱凯迪隐晦地确认他支持独立是香港人的一个选项,因此决定其提名无效。
朱凯迪其后见记者时,批评政府搬龙门,取消他的参选资格。他重申,《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其他法例及《基本法》皆无赋权予选举主任作任何形式的政治筛选或以政治原因宣布任何参选人提名无效。
朱凯迪说上述三种法例或条例没有赋予选举主任宣布他那样的候选人提名无效,说得对吗?
《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指明:
「除非提名某人为乡郊地区的选举的候选人的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由该人签署的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该人不得获有效提名。」
《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条指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区议会条例》第34(1)(b)条指明:
「提名表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
人大常委会於2016年11月7日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的第一条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同样地,《立法会条例》及《宣誓及声明条例》都规定立法会参选人须签署声明承诺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述的法例或条例分别都列明(其一或两样)各级公职参选人要获批有效提名必须:
1) 认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 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朱凯迪的港独或自决取态,一如选举主任所指出,完全违反上述两个前提,他最终不获有效提名是意料中、理所当然的结果。
~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