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有否违反基本法?(4)
(原文发表於2017年8月10日)
自从十年八年前决定兴建香港段高铁,泛民就不断提到基本法第18条,认为「一地两检」一定违反第18条,要求政府先要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否则他们是不会轻轻放过政府的。
特区政府(经历曾荫权、梁振英两位行政长官)当然深明此理,不断努力研究一个既符合基本法,又能保持高铁快捷便利优点的解决方案。
最近特区政府跟中央有关部门考虑过「深圳湾模式」及其他构思后,决定采用「三步走」方式於西九高铁站落实「一地两检」,第一步是由内地和特区政府达成一份《合作安排》,内容涵盖旅客出入境监管及口岸区设立等安排;第二步是经香港社会及立法会进行讨论后,特区政府和内地有关部门共同寻求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决定,以批准和确认《安排》。最后一步是本地立法,特区政府计画於一七至一八年立法年度内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以配合来年第三季通车的目标。
这「三步走」有何作用?
基本法第22条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徵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内地有关部门单方面决定在香港区内设立享有治外法权的内地口岸区,它已触犯第22条内「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的戒条,但现在是「由内地和特区政府达成一份《合作安排》,内容涵盖旅客出入境监管及口岸区设立等安排」,这就符合第22条内的初步豁免(「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这是第一步的妙用。
「一地两检」涉及建立一个内地有关机构可享有治外法权的内地口岸区,香港特区政府是没有这种权力擅自和内地有关机构洽商并批准它成立的,除非特区政府得到中央的授权。
基本法第20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步走」是引用第20条来化解上述的拦路虎。
走完了头二步,高铁西九总站内的内地口岸区已成了租界一样的,享有治外法权及可以实施国内法律而豁免受香港法律司法制度管辖的区域,并将被视为香港特区区域范围之外的特殊区域。基本法第8 、18及22 条对这个特殊区域并不适用。
但,这个内地口岸区完全符合基本法。换而言之,「一地两检」完全符合基本法。是头「二步走」加上第20条有以致之。
第三步是本地立法,是例行程序,已无关宏旨。「三步走」,最关键是头两步。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