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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比较满意的文章选集(1154)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1年6月15日

「一地两检」有否违反基本法?(2)

 

(原文发表於201785)

 

骂「一地两检」最凶 (尽管措词温和的是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陈82在电台节目批评,政府早前已承认,有关法律程序引用《基本法》第二十条,目的就是为了绕过其他《基本法》条文的规定。他质疑政府一地两检方案中,高铁西九龙总站的内地口岸区使用内地法律,政府在市中心划出内地管辖区,是把香港的完整性割出去,高铁站的内地口岸区由内地行使内地的法律,本港警察、法院均无权力,该范围怎会算是香港?他亦质疑,租赁地方不会把管辖权租出去,而西九龙总站日后有机会要扩建,届时内地口岸区亦需扩建,内地管辖权可能会伸展,他忧虑今日高铁一部分不属於香港,日后可能将其他范围划作内地范围,香港付出的代价将更大。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日前指「一地两检」犹如业主向租客租房,陈文敏认为这个讲法有误导性,因为租赁地方时是不会将管辖权都租给别人,亦指没有一个地方会将市中心划成一个边界。

 

「治外法权」

 

大家听过「治外法权」吗?

 

「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 or Exterritoriality),通常是指某些(也就是说,少部份)的外国人,由於国际法的原则,或者经由当事国之间有条约或协定的安排,得以免除驻在国的司法管辖,使其个人及家人不受当地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不会遭受逮捕,其住所及财产不受侵犯,并且免徵税款。 

这些外国人,限於来访的外国元首、正式外交官员,以及联合国官员。但是,这些人虽可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并非即表示他们可以不守法。他们如有违法行动,会导致驻在国政府向他们政府抗议,或者被以「不受欢迎的人物」的名义驱逐。治外法权除对人员外,亦延伸到国家拥有的船舰,可以在别国的领水及港口之中,免於司法管辖,但私人拥有的外国船只,则无此权利。军队根据有关协定,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治外法权。航空事业发达以后,一国领空亦涉及治外法权问题,但因情况复杂,通常用双边协订的方式解决。在这个意义上,「治外法权」是平等互惠的作法。

 

简单而言,「治外法权」是免除驻在国/地方法律司法权,主要的内涵是「外交豁免权」。

 

治外法权的延伸,最彰显的是外交代表机构,例如大使馆,领事馆或使领馆等。它们是一个国家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人员的居住与工作的地方。外交代表机构通常设在另一国的首都。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外交代表机构应享有治外法权,所以即使外交代表机构所在地实际为驻在国的领土,但驻此之外交人员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免受派驻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而外交人员亦只须交付等同於本国税率的相关税金予驻在国。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一条的定义,使馆馆舍指的是「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

 

此外,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大使馆可享有治外法权,因此即使馆舍所在地为驻在国领土,但驻此之外交人员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免受派驻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

 

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也明定,使馆馆舍享有不可侵犯权(非庇护权)。

 

租界

 

租界」这一名词在中文中出现的时间为1860年代。一般认为,租界要具备中外文件条约作为依据,有明确的地域,区域内的外国居留民行使独立完善的行政司法体系。中国的租界制度以最早建立的上海租界为蓝本,并影响到其他租界。租界最主要的特点是内部自治管理,并不由租借国派遣总督,而是成立市政管理机构 - 工部局,担任市政税务警务工务交通卫生公用事业教育宣传等职能,兼有西方城市议会市政厅的双重职能。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费成康的研究则指出,租界是指两个国家议订租地或租界章程后,在其中一国的领土上为拥有当地行政管理权的合法的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一般由开辟国领事或由侨民组织的工部局之类的市政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力,形成不受出租国政府行政管理及法律司法制度管辖的的国中之国。

 

租界分爲两种,一种租界是只有一个使用国的单一租界,一般的称呼方式是「某某国租界」,这样的租界是分布范围较广的一种形式。但也有数个国家共同享有一个租界的行政权,如香港九龙城广州沙面厦门鼓浪屿等地,这样的地区则被称爲「公共租界」。由於公共租界内的行政权分属租借各国,治权划分可能存在分歧,利於他人在租界之中进行不正当甚至是违法活动。

 

18451129日,中国上海出现了第一块租界。由於与被割让的领土不同,租界在名义上其领土仍属出租国,并且自身不具备治外法权的属性。

 

中国近代历史上租界使用国(租借国)绝大部份是藉由本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公民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租界的领土主权所有国(出租国)将租界视为外国领土,不敢轻易干涉租界内部事务,许多人会认为中国是被殖民的一方,不过事实上许多租界其实是中国当局主动出让的。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内文列明英国人有权居住在上海,并无允许在上海划予英国任何租界。后期其实是上海道台宫慕久害怕中国人和英国人杂处、滋事而影响个人仕途,於是自愿划出上海县黄浦江的河滩上一块不毛之地予英国作为租界。宫慕久和英国人签订的开辟上海租界的条约,名叫《上海租地章程》,签署於1845年,当时英国军队已撤离大清国土地很久,英方与宫慕久谈判并签约的是领事巴富尔,过程中英国军方没有参与谈判。

 

旧中国二十七个外国租界中还有厦门鼓浪屿租界,天津美租界(后并入英租界)、比利时租界、义大利租界、广州沙面租界等都存在中国当局主动出让外国作为租界使用的情况。就如1843年在广州,英国本想租用地块是十三行对岸河南的数十亩田地,清廷当局并无异议,然而地方乡绅「会齐四十八乡,集约二千余人」大肆反对征地,英方并无付诸暴力,同意放弃选择,所以后来直到18597月才正式与法国共同由清廷政府处租获沙面

 

中华民国二次革命时期,袁世凯北洋政府为解决革命党人在法租界进行对抗政府的活动,於191447日与法国驻上海领事签订一份条约如下:1法国承诺中华民国:法租界不得窝藏革命党,一有查出,立即逮捕法办、或驱逐出境;2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法租界面积扩展至15150亩。

 

可见由於内部政治等因素,中方政府不止一次自愿甚至是主动划割租界予外国,并非单纯所谓外强威逼而已。而深层次上,有认为租界是外资严重不信任资金投放地司法状况而产生的。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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