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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反对派日后可否在立法会搞局,关键在中央的取态

 

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0年10月24日

 一位资深的人大代表在讨论群组评论时局: 

「立法会内会选举,反对派在搞局,辛苦李慧琼主席了。」 

我在一旁听了忍不住插嘴: 

「如果中央或建制派能强制香港特区政府严格执行港区国安法,不让林郑政府及偏黄司法系统为反对派政团、议员及他们的支持者提供保护伞,又或者建制派(特别是立法会主席)能够团结一致,用合法合理而硬朗的手法对付反对派,反对派无可能搞到似样的局。若果能够这样,李慧琼不会辛苦的,垂拱而治的机会大於一切。」 

为甚么严格执行港区国安法,反对派在立法会便无可能搞到似样的局 

我们且看看今年71日开始生效的港区国安法某些条文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有了这些金刚箍并严格执行,你认为反对派议员敢在议事殿堂上胡说乱道胡作妄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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