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主任提到,朱凯迪在回答她的问题时,没有正面(明确)回答他是否提倡或支持独立是「自决」的一个选项。
李飞老早就讲明,自决是变相港独,而香港众志周庭立法会补选遭DQ,突显香港特区政府也将「自决」视为港独的另一种表述形式,如果朱凯迪真的不支港独为自决选项,没理由不正面回答选举主件,难怪选举主任得出「朱凯迪隐晦地确认他支持独立是香港人的一个选项」的结论,并将之作为决定朱提名无效的理据之一。朱凯迪批评政府搬龙门,取消他的参选资格,批评完全不成立,徒显他的逻辑及法律上的无知。
朱凯迪说,「在2016年获确认参选立法会资格,当选议员宣誓就职,特区政府没有司法挑战他,今次参选村代表选举却取消其资格。」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当时选举主任犯错没有执法,放过了朱凯迪,不等於朱凯迪正确,更不等於在这次补选中选举主任执法不正确(政治审查,搬龙门)。朱的观点还有逻辑可言吗?
朱凯迪斥政府不负责任,只推选举主任承担责任,选举主任并非重要官职,没有权力作进一步的政治审查。
法例授权选举委员会负责裁定获提名参选立法会的人有否实质遵从「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选举委员会又将这种权力授於选举主任,得到充份授权后,选举主任自然有权裁定参选人提名的有效性,何需一定要高官?今年初高等法院驳回了陈浩天的选举呈请,确认选举主任对提名有裁定权,这就更彰显选举主任拥有这种权力。
―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