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地改革
立法会议员 何君尧
2021年10月27日 (东方)
当某些法律过时甚至开始窒碍发展,那就是地雷,若不拆掉,稍一不慎就会炸到粉身碎骨。早前笔者《拆墙松绑》一文讲过还要为很多旧体制、旧规则拆墙松绑,今天就比较具体地谈谈四条需要修改的条例。
一、《城市规划条例》。条例现时太复杂,不利阅读和理解内容,需要精简和理顺。而条例对政府的制约过多,应适当放宽,过去就有人恶意对政府提起覆核,造成多个大型基建项目延误。虽然目前条例第12条已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拥有对城市规划的修改权,但条文复杂,尤其是覆核程序。为巩固行政长官的最终决定权,建议将第12(3)条大幅删减及取消现有第12(4)和(5)条,换上新的第12(4)条,清晰地说明任何涉及新修订的疑问,行政长官会同行会可作最终指示和决定。
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现时条例第3条的「适用范围」开宗明义说明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可在条例内加入一项豁免条款,如果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会特准,可豁免受到条例约束。
三、《收回土地条例》。目前条例第3条说明每当行政长官会同行会决定须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根据条例命令收回土地。笔者建议扩阔条文,赋权政府可与原业主达成任何合作发展计划。另外,在第12(a)条注明不得与《基本法》第105条的公平补偿精神相违背。为了呼应上述补偿条款修订,也要修改《城市规划条例》第4(3)条,说明土地所有人不得因土地规划改变而向政府索偿,但当政府收回土地时,业主可按条例获得合理赔偿。如是者,将补偿金额统一提升至土地市场参考价格或引入证券性质的土地债券替代补偿机制,让原业主共同享受参与发展的机遇及成果,达致双赢。
四、《新界条例》。整个条例须整体大规模修改第9、13和15条或重写。条例也对原居民的司理和堂等注册加以种种过时的规定,对活化祖堂地造成阻碍,也窒碍祖堂利益的持续性发展。在某程度而言,那是违背了《基本法》第40条的精神。条例应赋权民政事务局局长处理和解决祖堂土地权益纠纷,委任司理和保护新界原居民传统的合法权益,包括丁权、殡葬权益、优化小型屋宇计划及作出适时修订。
香港的发展滞后太多,不能再在程序上浪费时间!笔者会将建议送至发展局参阅,作为立法会议员向政府提改革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