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老友移民去英国,但与大多数移民一样,移民不卖楼,将自住单位租给一个朋友,而朋友承诺,每月会将租金存入银行,而租金足够供楼有余,叫业主放心在英国安居,几个月之后,他的朋友不但没有交租,仲威胁话业主在租物业给他的时候没有出示银行consent,是欺骗银行按揭贷款,根据最近一单ICAC个案,业主是犯了防止贿赂条例,随时会被判监,所以,业主最好继续供楼,他的朋友继续住在那个单位,这样便相安无事,老友知道之后立刻赶回香港,首先清了银行的欠款,然后睇吓有冇方法赶他的朋友离开。
相信有其他移民离开的香港业主有此经历,因为当他们做按揭时是声明用作自住,如果改为出租,银行可能要求追收一些差额,同时亦会加息,不少移民将自住单位租比相熟的朋友,条件是不会出示银行consent,这样做是很危险,即是有痛脚给租客揸住,即使是朋友都系咁话,他们唔交租业主都冇符,无形中鼓励自己朋友做租霸,所以,如果移民要将自住单位出租,应该老实同银行讲,一定要银行出consent,这对於银行,业主,租客都是一个保障,如果唔做,银行可以随时收楼,租客可以唔交租,最蚀底的是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