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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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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共识 业权分配由官判
2008年1月5日 (明报)

【明报专讯】有正办理离婚的读者亦查询,若单位属联权共有,应如何处理该单位的业权问题。法律界人士称,双方必须就业权问题达成共识(於离婚手续办妥后也可以),若无法达成共识,便要由法官审理。

他亦指出,联权共有产权另一特点,是任何一个共有人不能以遗嘱来处置其权益,任何共有人欲以遗嘱另行指定继承人时,必须先行将联权共有的产权拆除。

要构成联权共有的产权,所有共有人必须符合以下4项共同点(Unity),缺一不可:

★Unity of Title(各方必须以同一份产权文件取得业权)

★Unity of Time(各方必须同一时间取得业权)

★Unity of Interest(各方所享有相等的物业权益必须均等[量与质须相同)]

★Unity of Possession(各方可占用同样整个物业)

而分权共有,所有共有人只须符合最后一项,正因如此,即使任何共有人只占千分之一,甚至只有或百万分之一的权益,他也有权占用整个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