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復僭建兩業主即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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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建復僭建兩業主即囚
(東方) 2017年10月26日
有村屋業主因僭建入獄。大埔泮涌村兩名村屋業主僭建兩幢樓高四層的村屋,漠視屋宇署清拆令,去年已被法庭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近十五萬元,但兩人之後仍拒拆僭建村屋,近日終被法庭判以即時監禁兩個月零三星期的刑罰。立法會議員尹兆堅歡迎法庭重判僭建業主,認為可發揮阻嚇作用,遏止僭建歪風,也呼籲其他業主盡快清拆僭建物,免受牢獄之苦。

屋宇署人員早前到泮涌村視察,發現一幢正在興建的四層高村屋,並無獲得地政總署批准,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建築工程亦未有按《建築物條例》規定,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屬於違例建築物。屋宇署於是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清拆令未阻加建村屋

惟清拆令未能發揮阻嚇作用,該兩名業主反變本加厲,在僭建村屋旁再加建另一幢四層高村屋,屋宇署於是再向兩人發清拆令。命令限期過後,兩人仍未清拆僭建村屋,屋宇署檢控兩人。兩人在粉嶺裁判法院認罪,去年十一月廿三日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十四萬九千四百元。

判入獄兩個月三星期

不過,屋宇署人員今年八月廿二日再到上址視察,發現僭建村屋仍未清拆,於是再檢控兩名業主。兩人在十月十七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認罪,但仍拒絕清拆僭建村屋。裁判官在庭上表示,由於罰款懲處未能構成阻嚇作用,加上該兩名業主在緩刑期間繼續違反相關法例,故判處兩人入獄三星期,與去年被判入獄兩個月的控罪分期執行,即時監禁。

屋宇署稱,違例建築工程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在自己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意見。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無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該署呼籲土地擁有人不應以身試法,並有責任確保樓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