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地案 票控玻璃老店 地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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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地案 票控玻璃老店 地署敗訴
(東方) 2016年11月3日
於大圍西巷寮屋經營的老店「大興玻璃」,前年因涉及違規僭建,經調查後,地政總署發現該寮屋疑沒有登記,要求該店第二代店東在限期內遷出,惟店東未有遵從,被署方指他涉非法佔用官地並票控。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昨裁決時指,考慮控方呈堂的寮屋地圖未經測量,準確性成疑,基於控方舉證有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又批評地政總署等部門處理粗疏,假如該寮屋早於八二年起便霸佔官地,「點解三十年來都冇做任何嘢?」

四十八歲被告廖錦明獲脫罪後,在庭外婉拒回應判決。被告日前出庭自辯時,堅稱涉案寮屋未曾拆遷,並一直沿用158號寮屋編號,當時特委裁判官蘇啟昌曾質疑控方,指控方依賴作檢控基礎的七十年代寮屋地圖是否可靠。控方昨日進行結案陳詞時回應指,地政總署一直沿用該寮屋地圖,若本案裁定該地圖不可靠,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憂慮「此圖是否不能再用」;裁判官笑言:「咁低級嘅法庭,點會對其他法庭判案有影響吖?」

地圖於七十年代製作

裁判官隨後作出裁決指,本案關鍵之處,在於被告所持的涉案寮屋,是否擁有有效的158號寮屋編號。地政總署多位職員供稱,比對署方寮屋地圖及鳥瞰圖後,認為158號的登記寮屋已不存在。

不過一名首席地政主任指寮屋地圖於七十年代製作,其實未經測量。裁判官指控方沒辦法證明有關寮屋地圖是準確,再者控方指158號寮屋於八二年因興建積富街而被清拆,卻不能提供官方賠償等文件證明。

裁判官又質疑涉案寮屋於九三年牽涉侵佔鄰居土地的案件,當時未歸入地政總署的寮屋管制辦事處曾協助測量該寮屋,裁判官指當時應早知疑似158號寮屋仍存在,「點解要去到一五年先至懷疑及刪除寮屋編號?」批評地政總署等部門粗疏欠溝通,終裁定被告無罪獲釋。辯方今午將作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STS 77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