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換一」DSD不退稅 稅局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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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換一」DSD不退稅 稅局上訴得直
(文匯報) 2016年11月1日
裁決指不符「一換一」原則 印花稅署歡迎正確詮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政府2013年為壓抑樓市炒風,推出俗稱「辣招」的雙倍印花稅(DSD)政策,但批准自住用家若以「樓換樓」方式作買賣,則可獲豁免,「辣招」政策至去年首遭司法覆核。一個小家庭因增添新成員,把手頭兩個細單位一併出售,以換購一個較大單位居住,卻被稅務局指不符合「辣招」的「一換一」原則,拒絕退還27萬元印花稅。任職文員的小業主不滿,早前提司法覆核獲勝訴。惟稅局不服上訴,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裁定稅局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印花稅署署長歡迎上訴庭裁決,指判決給予《印花稅條例》中有關條文一個正確詮釋,而印花稅署一貫所持的觀點亦與判決相符。

上訴庭的判詞指出,本案爭議在於容許換樓業主退稅的《印花稅條例》中,所指的「原物業」是否只限一個物業,現有的法例容許市民買入一個新住宅單位時,若在一定時限內放售「原物業」,則可以獲退還部分印花稅。

官:「另一個」清楚顯示非指原物業

上訴庭法官認為,「二換一」業主不能獲得有關退稅優惠,因為法例定義「原物業」時,中文提及「另一」,英文用「another」,已清楚顯示「原物業」不可能多於一個。

再者,法例規定申請退稅有時限,即業主於有關適用文書的日期後兩年內作出,或據以將該「原物業」轉讓他人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兩個月內作出,如果市民同時擁有兩個物業,將出現兩個申請退稅的期限,會令局方難以釐定用哪個期限為準,故上訴庭認為立法原意非常清晰,若擁有超過一個「原物業」則無權享有退稅。

申請人小業主何國泰曾引用財政司司長曾俊華2013在網誌的撰文,引證自己上訴的理據,但法庭不認同司長的撰文有助法庭解讀有關條例,又指如果追溯最初的立法背景和脈絡,立法會資料摘要及法案摘要說明會是更好的參考。

曾俊華曾在2013年2月24日網誌撰文解釋雙倍印花稅政策,部分段落指:「為了照顧有實際住屋需要的港人用家,政府決定豁免特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他們打算只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無論是首次置業或者換樓,都毋須繳付雙倍印花稅,只需按原來稅率繳稅。至於『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只要原來的物業能在購買新物業後6個月內出售,亦可申請退回多繳的稅款。參考近年的住宅銷售數據,有一半的本地買家應可獲得豁免,毋須繳付雙倍印花稅。」

本案申請人何國泰原本持有青衣翠怡花園第二座及第六座兩個細單位,2013年他與妻子誕下第二胎後,於同年6月25日斥資約730萬購入珀麗灣一個大單位,支付逾27萬元印花稅,並於3個月內(即在6個月DSD退稅限期內),以共808萬元售出原有的兩伙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並就該兩單位的印花稅申請退稅。惟稅局指他的情況屬「二換一」,而非法例要求的「一換一」要求,拒絕向他退還第二個單位所涉及約27萬元的稅項。